县人才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发布 2022-04-13 05:24:28 阅读 7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党管人才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抓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根据县委、县**《关于xx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和《张掖市人才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工作考核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努力提高各类人才创新创业能力;坚持客观准确、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坚持简便易行、务求实效,切实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的考核,其它承担重点人才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人才工作考核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人才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营造环境、履行职责、改革创新和重点人才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实施专项考核。

第六条人才工作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定量考核分为平时考核、目标考核和积分考核。

一)平时考核。根据阶段性重点人才工作督查情况,对成员单位进行量化评分;

二)目标考核。根据年度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等方法,对人才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三)积分考核。根据各单位重点人才指标完成情况,对照上年增减量对基础分值进行加分或减分,评定人才工作年度积分。

第八条定性评价采取360度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底从上级评价、单位互评和服务对象测评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上级评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才工作进行评价;

二)单位互评。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互进行评价,并对各乡镇人才工作进行评价;各乡镇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评价;

三)服务对象测评。人才工作服务对象对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才工作进行评价。

第九条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情况,计算综合得分。

乡镇人才工作考核综合得分=(目标考核*50%+积分考核*50%)*60%+(上级评价*30%+单位互评*30%+服务对象测评*40%)*40%

成员单位人才工作考核综合得分=(平时考核*40%+目标考核*60%)*60%+(上级评价*30%+单位互评*30%+服务对象测评*40%)*40%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每年年底,被考核乡镇和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对本年度人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报县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县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建考核组,赴乡镇和重点部门单位现场考核。被考核单位提供考核资料,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成员单位填写《xx县人才工作上级评价表》和《xx县人才工作相互评价表》,并随机向服务对象发放《xx县人才工作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表》进行测评。

第十二条县人才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情况,综合平时考核等各方面得分,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提出初步评价意见,提请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其中综合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一般”等次,70分以下为“较差”等次。

第十三条对人才工作政策制度上有重大突破、人才创业创新典型突出、人才工作创新案例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乡镇和成员单位,当年人才工作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向各乡镇和成员单位反馈,提出工作建议和整改方向,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对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乡镇和单位,授予“人才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较差”等次的乡镇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对主要领导和责任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督促限期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人才项目申报、工作经费补助、评选先进典型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县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乡镇)

xx县人才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成员单位)

xx县人才工作积分考核指标内容(乡镇、园区)

注:人才工作积分考核基础分为100分,按每项指标增加或减少的百分数加减分,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xx县人才工作上级评价表。

评价领导:注:好、较好、一般、差分别按计算分值。

xx县人才工作相互评价表。

填表单位。注:请各乡镇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测评内容进行评价;好、较好、一般、差分别按计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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