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华夏煤业企业管理,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生产,增强企业管理考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生产有序运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华夏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行为标准予以定性与量化考核。其目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单位、员工和在本公司施工的单位与从业人员。
第四条矿领导、科室、区队、施工单位等管理人员,必须带领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与考核评级办法》、《华夏煤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华夏煤业****岗位标准》,组织学习本考核细则,恪尽职守,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违章违规行为,严格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章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第一节员工出入井。
员工出入井考核,依据《华夏煤业****出入井检身制度和上、下井人员登记制度》,由总调度室负责考核,保安队、矿值班人员、机电科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条出、入井管理制度考核。
一、出、入井人员,未按顺序接受井口保安员入井检身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帽带、未随身携带完好自救器和矿灯的,按一般“三违”处理。
三、入井人员携带香烟、打火机,穿化纤衣服等违禁物品和饮酒后上班的,禁止入井。不服从管理或**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如在井下发现未戴安全帽、未系帽带、自救器、矿灯,携带违禁物品、穿化纤衣服和饮酒下井的,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
五、保安员未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出、入井人员违规逃避检身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六、车辆装运设备、材料入井,必须接受保安员的登记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应出具机电科签发的入井合格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七、出井人员应自觉主动地进入洗靴机清洗胶靴,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六条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考核
一、矿灯管理员必须登记矿灯领用和出入井人数。出入井人数以发放、收回矿灯为准。记录不清或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二、矿灯管理员对上班未交矿灯人员,要及时汇报总调度室,并与所在单位联系,问清原因,做好记录。未汇报或未联系核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三、各单位当班班(组)长到达工作现场后,必须将当班出勤人数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工作结束后,将出井人数报告调度室。不汇报或汇报有误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四、出、入井人员应主动向井口登记管理员和矿灯管理员登记出入井。造成登记误差或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二节生产、技术管理。
生产、技术管理考核,依据《华夏煤业****生产管理规定》、《华夏煤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华夏煤业****生产协调会考核制度》,由总调度室负责考核,矿领导、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第七条生产、技术管理考核。
一、生产管理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未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加倍处罚。
三、调度室对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未解决的事项,由调度室主任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加倍处罚。
四、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时,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次。
五、参加生产现场会的人员务必准时参加,无故缺席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迟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六、掘进巷道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测量给的中、腰线施工,对施工中造成中、腰线偏差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次;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次,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0元/次,对队长罚款200元/次。
七、所有施工工程在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否则对责任人及参与审批人员各罚款200元/次。
八、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相关会议内容传达到施工人员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九、现场未对安全技术措施监管落实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十、审批规程措施把关不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一、规程、措施审批后在开工前未及时报送职能部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二、各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档案及图纸不完善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三、各种上报检查资料、图纸未及时更新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四、各类报表、设备运行日记内容记录填写不齐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五、综采工作面放顶煤每旬进行一次考核,**率低于75%的,对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70%≤**率<75%的,对单位罚款20000元。
二)65%≤**率<70%的,对单位罚款50000元。
三)**率<65%的,对单位罚款100000元。
特殊情况,报矿委会研究决定。
十。六、矿领导、部门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及时汇报落实情况,否则按下列规定考核:
一)落实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必须提供相应依据;
二)落实人不服从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对单位罚款2000~5000元;
三)对任务完成情况未及时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十。七、当采掘工作面搬家,管理范围变更时,由总调度室牵头,安监、机电、通风科等科室参加移交工作,交接单位依照移交清单一次性办理移交手续并双方签字。未按要求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十。八、采掘工作面搬家移交存在问题时:如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生产的,对单位罚款200元/条·项,并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如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生产或拒不处理的,对单位罚款500元/条。
项;移交其它单位处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十。九、采掘工作面如有出水征兆、有害气体异常涌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不处理,继续进行采掘活动的,对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和现场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造成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头与顺槽刮板输送机搭接不合理、底链拉回头煤的,对单位罚款500元/次。
二。十一、工程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总调度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总调度室接到验收报告后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入下一场所施工,并一次性罚款5000元;未整改的,总调度室等部门不予结算。
二。十二、井巷工程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造成延误工期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二。十三、因生产接续等原因,总调度室安排其他单位代替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二。十四、巷道不经验收,不得拆除任何材料、设备和设施,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责任不明的,由原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二。十五、工程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并在验收移交单上签字,总调度室等相关部门根据验收移交单给施工单位办理结算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罚。
二。十六、矿领导下达的生产指令,由总调度室跟踪、督促、落实考核;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对责任单位依照本条第十一项规定执行;总调度室未履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第八条生产协调会考核。
一、每逢星期。
一、星期。三、星期五下午三点召开生产协调会,生产协调会由总调度室主任负责主持落实考核。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罚款200元/次,迟到、早退的罚款100元/次。
二、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将通讯工具设置在无声或振动状态,并不得随意接打**,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三、各单位必须服从安全生产指挥人员的工作安排,发生无理取闹,拒不接受协调人员工作安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四、协调会上安排的工作未按要求期限完成的,每延误一天,对单位罚款500元/项;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
五、矿领导、职能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应实行闭合管理,科室及单位负责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按规定期限保质保量完成,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项。
第三节调度指令。
调度指令考核,依据《华夏煤业****调度管理规定》,由总调度室负责考核,矿领导、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第九条调度指令考核。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设有值班干部。单位要编排好月值班表,每月30号前将值班表报调度室;采、掘,机电、通风、运输部门要设置值班室,并配置专职值班人员;值班干部要掌握本单位24小时安全生产情况,处理应急事项,服从调度室安排,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二、各单位井上、井下施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并于开工前一天报总调度室、安监科。开工前,收工后必须向总调度室汇报。杜绝无措施施工。
安监科、总调度室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并按规定考核。凡无规程措施施工的,按安全“红线”处理。
三、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是当班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班中必须向调度如实汇报情况,听取调度指令。每班少于三次汇报或汇报不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四、矿领导、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必须与调度室保持通信畅通,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调度室与其联系不上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节值班管理。
生产值班管理考核,依据《华夏煤业****值班管理制度》、《华夏煤业****班前调度会议考核制度》,由总调度室负责考核,矿值班组成员、矿领导、科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考核。
第十条管理人员值班管理考核。
违反以下值班管理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一、未按规定时间值班、空班;
二、未严格履行职责处理相关问题的;
三、值班期间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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