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 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3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下文是收集的2023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仅供参考!
投标招标基本介绍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2023年的***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023年投标保证金管理细则内容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投标(交易)保证金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 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以及《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操作的建设工程、**采购、产权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时间、具体金额、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保证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符合小额工程项目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参照《合肥市小额工程项目定点招标暂行规定》(合政办[2012]66号)文件执行。
(二)**采购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保证金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
(三)产权交易项目保证金金额,一般项目按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20%收取,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挂牌底价的15%。租赁类项目保证金金额,按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80%收取;租期内累计租金达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招租标的总租金底价的20%。
(四)遇特殊或重大项目,保证金标准须报市招管局审批并经招标文件会审后方可施行。
第五条保证金交纳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意向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保证金须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
(二)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单位帐户转出,其中建设工程项目须由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第六条投标人也可选择办理信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具体规定参见《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信用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中心[2013]14号)。
信用投标保证金可抵用投标保证金来投标,若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另行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第七条保证金退还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工程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建设工程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建设工程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二)**采购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并在市招管局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流标之日起5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保证金。
**采购项目中,非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
(三)产权交易意向受让人未被确定为受让人,应在受让人被确定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产权交易保证金应在受让人支付全部价款或分期付款的首付款之日起5日内退还,也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产权交易非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原因中止或终结时,应在受让人(意向受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交纳的保证金。
(四)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按原账号原渠道予以退还。
第八条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第九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投标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合招法[2010]61号)同时废止。局和中心其他有关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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