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条例。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节约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我校加强学校用水、用电、办公用品的使用和采购等管理,杜绝能源和经费浪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总务处研究决定,制定《江南小学建设节约型学校工作条例》。学校全体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自觉贯彻落实,并将好的节能建议向学校总务处提议。
总务处将对在节能中作出贡献的教职工提请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条例所指能源主要是:用电、用水、办公用品采购。通过资金的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和经济结构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总务处学校将把各部门节约使用和管理能源以及用水、用电、办公用品采购等情况,作为考核的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使用学校能源的任何人。
第二章节能管理体系。
第四条:学校成立建设节约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节能领导小组),在节能领导小组领导下,总务主任负责全校的水电等节能管理工作,会计负责全校的水电等节能统计工作,出纳负责各部门的节能查验工作。
第五条:根据学校特点,节约能源管理实行二级管理。学校总务处为一级管理机构,各班主任为二级管理机构。
第六条:节能领导小组负责节能工作的日常管理。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和市、区有关节能规定,制定学校节能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负责审核有关节能计划和技术改进措施,部署、协调节能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改造。
三)负责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方案,从购买或更新设备时,积极采用新型的、绿色设备;做好完善节能科学管理、降低能源消耗的各项监督、检查、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节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认真宣传节能方针、政策及节能科技知识,提高教职工和学生对节能工作的认识,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活动,配合学校节能部门做好节约能源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水电节能的范围:凡属学校的公用房屋及设施都实行水电节能管理,包括办公室、实验室、多**室、计算机房、厕所、基础建设修缮施工工地等。
第九条:水电节能管理规定:
一)学校内所有水、电设备,学校统一安排、维修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拆卸、临时安装水、电管线,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施工,严禁私接乱拉。
二)未经校长和校节能小组同意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和使用电加热器、制冷设备等电器设备,一经发现,按违章用电处罚。寒暑假期间确需加班的部门,应报学校备案,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人员离开本室时,电灯、电扇、电脑、水闸等水、电器具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空摇扇”“长热器”等现象。办公室、电脑房的电脑,打印机等待机时间不得大于30分钟。
暑期、寒假等长假应拔除电源插头,以免造成能源浪费现象。
四)节能领导小组应督促每位学生,加强对公共场所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办公用品节能规定:
1.教师需办公用品按规定向学校申请领用,并进行登记手续,对特殊品种应提前登记。各部门把需要添置的设备报经校长同意签字后交总务处负责购置,总务处把各部门申报的教学用具发放到各部门,各教师直接到相关部门领取。
(笔墨纸砚,教材、小黑板、挂图、直尺圆规等用具在教务处领;卫生工具、学生副本、电器、票务等在总务处领;实验器材、器具、标本等在实验室领;图书、报刊等在图书室领;打印纸由部门到总务处领取。)期末统计耗用节损情况。
2.采购办公用品,必须填写有关申请表,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按照学校采购制度采购。对未经同意,私自购买办公用品的责任自负。
3.教师使用打印机、复印机,打印纸,印刷试卷等资料纸张应按规定到教务处登记领取纸张,并采取双面印刷。本着不浪费原则,尽量避免大字号,大行宽排版。
未登记一律不予印刷,对违反规定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招待节能:
1.严禁重形式、讲排场、摆阔气等铺张浪费现象,严格遵守勤俭办事的原则。
2.因工作需要,学校领导、中层行政或教师接待上级有关领导或兄弟学校领导、教师,需要学校招待,遇用餐时间需招待时,必须经校长同意,并按一定的招待标准执行。
4.因工作需要和学校举办各种活动时以及学校领导、中层行政或教师在学校加班或超时工作,需要工作餐的,必须经学校校长同意。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节约奖励的原则,努力开展双增双节等工作。对于在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部门,根据学校奖励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章用电、用水、采购办公用品、招待等情况,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小组报校领导同意后,可对该部门或有关人员酌情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章用电、用水、招待等任意浪费,造成各类事故者,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相关其他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人身**、经济上严重损失,除应赔偿外,还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节能工作突出的报请学校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经校长批复同意后,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只适用于江南小学教职工。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江南小学建设节约型学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泸州市江南小学总务处。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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