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法

发布 2022-10-20 12:12:28 阅读 4397

总则 为了规范培训中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提高培训中心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设备管理规定,结合培训中心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技师学院资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法的。

总则 为了规范培训中心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和使用成本,提高培训中心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设备管理规定,结合培训中心设备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维修管理与物资计划。

第一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培训中心确定单台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同时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机械设备列入固定资产。公司设备分为a、b、c、d四种类型,即:a类200万以上;b类50万以上;c类10万以上;d类10万以下。

第二条培训中心设备的大修理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修理的原则。经审批安排大修、改造设备原则上由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修理,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专业修理与社会化修理相结合,以确保设备的修理质量和完好。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安排集中修理的,由本部门申请经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尤其对培训中心a、b、c、d类设备大修、改造,根据设备使用年限,设备状况及大修规定,由使用部门提出设备大修理申请计划,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培训中心党政联席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经中心领导审批同意后,委托其他部门或专业维修队伍进行修理、改造。

第三条设备承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局外:①行业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书;②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③特种设备修理许可证书;④设备修理规范标准;⑤设备修理出厂检验标准。

局内:①主修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具备主修能力;②有较齐备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备;③能保证修理质量。

第四条设备进行大(中)修理,均实行设备修理监理制。监理人员由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委派或委托设备使用单位安排。监理人员必须对修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设备大修必须严格执行修理标准,严格执行设备修理委托通知单要求或设备修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设备大修竣工后由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设备修竣验收。修竣出厂的设备,承修单位现场移交,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操作、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第五条大修设备质保期以合同或修理委托书约定为准,设备大修走合期满后,使用单位要进行全面保养。如未按设备大修走合标准使用、维护保养致使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损失及修复费用。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将视损坏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及使用部门进行处罚。

第六条结算大修费用时,要扣留应结大修费总额的10%作质保金,质保期满由使用单位填写质保期内设备使用情况评定表后一次结清。

第七条对一些部门需新购设备及物资物品,需先由本部门申请新购或新增设备及物资计划,经培训中心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统一采购。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季度、月度设备需求计划的编制及申报,负责设备的购置、调配(租用)、修理、改造、退库管理以及设备安全事故、报废等业务。

第八条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人员对随机技术资料、购销合同、等其他规定要求进行仔细验收。及时掌握设备在交付、安装、启动投运及运行中发现的重大质量、服务等问题。对验收合格的物资设备、经设备管理部门请示中心领导批准同意付款后,由设备管理部门通知财务部门付款,并对质量、使用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

第九条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在中心领导下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代表培训中心行使设备管理职权,负责对全培训中心设备的统一管理,负责拟订培训中心设备资源的管理方向及优化配置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培训中心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督促实施并检查考核。组织进行培训中心内部设备的调剂工作,负责建立、管理培训中心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培训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设备数量、分布、技术状况、原值、净值、折旧、大修理费的提取;负责填报有关设备报表;负责设备技术资料及档案的保管。设备台帐要与培训中心财务固定资产账面保持一致。

第二章物资设备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公司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在安装、拆除或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要考虑不安全因素、防范措施及环境保护因素。

第十二条各部门主管设备的领导,中心设备管理部门都要重视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责任心,掌握专业知识、工艺规程、操作、维修技术和安全防范知识。

第十三条大型机械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拆除时,应参照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及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发生设备安全事故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报告本单位设备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置,同时上报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及设备管理部门,如事故损失严重、影响恶劣,则由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安监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技术等部门共同调查、分析,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设备事故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及其他方式尽速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在3天内将事故经过以书面形式报局设备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车管部门、抄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以上事故均应抄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十五条事故处理要认真分析,秉公处理,遵循 “三查”、“四不放过”的原则。一般事故的处理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防范措施、对责任人的处理)以书面形式报局设备管理部门(抄报相关部门)备案,填写设备事故报告表。

第十六条事故单位要立即对损坏机械设备进行测验,并制定恢复(修理)方案,必要时由事故调查组进行损失鉴定和裁决。

第十七条机械设备事故等级划分。

设备凡由于使用、操作、维修、保管不当等原因而引起的非正常性损坏,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照事故损失大小进行分类,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0万元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200万元的事故

四)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十八条事故的处罚:

1.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20%的罚款。

2.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罚:原则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10%予以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2万元。

3.对发生设备事故隐瞒不报,徇私舞弊、敷衍处理者,一经查出,对所在单位按事故轻重程度,每次罚款2万—5万元。

第三章物资验收和发放管理。

第十九条物资的验收工作要及时、准确,一般材料要求三日内验收完毕;大宗材料要求十日内验收完毕,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不得跨月验收。教学、实习生产指定的物资设备必须在厂家服务人员在场时共同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新购到货物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及时组织验收,首先要进行物资包装、外观的验收,对因外包装(木箱)损坏和裸装物资外观损坏的要及时进行拍照,然后再核实到货物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等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查验相关资料,如材质证明书、产品合格证、说明书、司磅单等是否齐全;凡形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根据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进行验收或作为不合格品处置,并及时反馈物资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物资,仓库保管员应及时开具“器材验收单”,办理物资入库验收手续,填写到货登记,物资入库后要妥善保管。建立健全物资验收台帐,以备追溯、查验,对于重要机械、电器等设备要作好可追溯性记录。

第二十二条依据验收情况对未按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规定的物资品牌、型号、数量、质量不符或资料不齐全以及交货地点变化造成运输成本增大等问题,各单位根据合同向供货方书面提出索赔意见,处理意见必须客观和公正,必要时附**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物资出库必须有调拨单、让售单等合法手续,并依据凭证登帐,严禁白条出库,库存物资不允许私自外借。仓库保管员在填写器材调拨单时,调拨单中的计划**应与验收单中的计划价相符,均为购物发票中的实际**,而调拨**则按加收管理费的**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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