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旁系血亲相对直系血亲而订,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p>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无论旁系还是直系血亲,都只能因出生这一事实而发生,其血缘上的联系也只能因死亡而消灭。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间具有直接的生育关系,如:自己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均为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7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
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其。
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其。
二、实施了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其。
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其。
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
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
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
”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
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
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
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设立妇女**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
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财产的,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财产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
所谓的一般共有就是不分比例平均共有。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其他非亲缘关系的按份共有是不一样的。 日常生活中,处于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登记于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情形比比皆是,如果双方事前或事后及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约定各自出资及所占的份额,那么,一切问题就变得简单了。
可偏偏在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会去这么做,往往在日后发生矛盾面临分手时,双方各自便如临大敌,甚至争个你死我活,各不相让,所以,不管两人的感情是多么的火热,在共同购置重大资产时最好还是有书面约定,或者在律师面前做个见证,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
(1)即使男方表示坚决不肯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因为第一,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第二,男方沾染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属屡教不改。
(2)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李波仍有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至于抚养费的给付,考虑到李波无固定的收入,可依据当年总收入的20~30%定期给付。 (3)双方共同居住的公房,虽系男方在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已存续多年,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根据本案情况,应依据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生活困难和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应由女方承租该公房为宜,对男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4)女方所负债务系为抚养女儿维持家庭生活所致,故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独自借债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亦未用于共同生活,故定性为其个人债务,应由男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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