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效力。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以以上四种之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人不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不属民事诉讼,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 亲子关系。
一) 亲子关系确认诉讼。
针对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当事人主张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没有必要证据又不接受亲子鉴定使得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了亲子关系推定方法。
夫妻一方请求确认存在亲子关系且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坚定的,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请求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且已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 婚内子女抚养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夫妻共同财产。
一) 共同财产定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简单而言,在婚姻中,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一般是指随着物价的**,财产的市场价值**,这部分增值就属于自然增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以一方个人财产作为投资共同经营管理,由此所得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
二) 共同财产分割。
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离婚后才可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除外: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 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 婚前房产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是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款旨在保护,婚后共同还贷而不是房屋产权人的一方的财产利益。
四)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1. 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赠与方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处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婚内赠与房产等同普通赠与可撤销。
2. 夫妻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于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出资人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共同财产。由此,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如登记为自己子女则属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登记为夫妻二人,则属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3.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改不动产可认定为夫妻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一方处分共同财产,保护第三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方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不能主张按共同财产分割,只能将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作为债权相对方主张。因此,夫妻出资购买一方父母名下房改房,离婚时对该房只享有债权请求权。
6.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遗产分割之前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告知遗产实际分割后另行起诉。
7. 夫妻处分共同财产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属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四、离婚。一) 离婚时养老问题。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登记/协议离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 双方有过错诉请离婚。
夫妻双方均有过错(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或双方起诉离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其他。一) 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 变更监护关系后离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权益行为,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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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