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202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分别约为129万件、134万件和137万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2023年8月13日起生效实施,重点对“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对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今天我们就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遇到关心的问题及相关困惑做出如下解读:
一、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十分普遍。通常是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才是最大亮点,这对于没有购房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二、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前提是“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按中国的传统及婚嫁习惯,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此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予,而父母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予,但这个约定实际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很难发挥作用。
“因为迫于观念,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时,很少有人去签协议或做公证。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离婚,情况特殊,共同财产也能能分割,(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但前提是且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
四、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一 婚姻效力。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以以上四种之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当事人不可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
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解读 婚姻法 解释三。作者 韩萍萍。学理论 下 2011年第11期。摘要 离婚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当事人之间 法院判决纠纷比较多的棘手问题。为了更好 更正确解决离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其中在亲子关系确认 婚内财产分割 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的解读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 一方有隐藏 转移 变卖 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