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答案

发布 2020-02-27 23:03:28 阅读 6432

期末作业答案。

作业一:一、填空:

1、广泛性、伦理性、强制性。

2、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叫亲属。

3、夫妻关系的内容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4、男女平等的原则包括男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方面及家庭的生活)方面的平等。

5、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少生、(优生)、(优育)(提倡晚婚晚育)。

二、名词解释:

1、宗亲:指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及加入夫宗的配偶。52页。

2、直系血亲:54页。

3、结婚:69页。

4、赡养:110页。

5、拟制血亲:57页。

三、简答题: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五项原则:30——39页。

2、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教科书:141: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具备哪些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39页(有法定的生理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缺乏感情基础、有道德或法律方面原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简述婚姻法的特点:

15页三性。

5、简述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66——168页(实质要件、形式要件)

四、论述题。

1、试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题要点:(1)婚姻自由的概念;(2)、婚姻自由的内容;(3)、对破坏婚姻自由行为的禁止性的规定;

2、试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条件及你对此的认识。

答题要点:(1)婚姻的条件;(2)谈司法认识。

作业二。1、 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

当事人的婚姻效力?李某是否得到精神损失赔偿?

(1)、 当事人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李某的离婚精神损失赔偿不以支持。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什么?

林强在李某与林某的婚姻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1)、违背了结婚的禁止条件三个方面的禁止结婚的疾病。(2)、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

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婚姻登记部门收回他们的结婚证。

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李某与林某的婚姻之所以无效,是因一结婚存在着,违背结婚的禁止条件中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林强为达到隐瞒儿子患有精神病这个事实,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是违法行为。

林强想为儿子获得婚姻,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是害人又害。

4、起诉状、答辩状。

起诉状。原告李某;女,2023年3月20日生,初中、汉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3号;

被告林某;男;汉族;初中;2023年8月20日生;职业无;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3号住;

诉讼请求。1、 请判令原、被告离婚;

2、 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3、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我与被告在2023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30日由被告的父亲林强,拖人为男女双方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并为我与林某人办理了结婚证,随即举行了婚礼。婚后我发现林某经神不正常,询问邻居方知林某有精神病。

我被受骗,因此我要求离婚,并要求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综上所述,我与被告的婚姻存在违反《婚姻法》结婚条件规定。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证据及证据**。

1、 林某病历;

2、 出具虚假的婚检证明;

3、 结婚证;

此致。大洼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李某。

2023年7月4日。

答辩状。答辩人:林某,男,2023年8月20日生,初中、汉族待业,籍贯:林海县、现住大洼区3号;

被答辩人:李某,女,2023年3月20日生,初中、汉族,农民,籍贯:林苑县、现住大洼区3号;

答辩人就李某诉我离婚精神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我于2023年5月30日与原告李某登记结婚。我是一个性格较为内向,言语较为迟钝的人。婚后李某就是处打听我的过去,怀疑我有精神病。

还找来证人来证实我有病,结婚登记我与她没有亲自去,是因我出门没在家。原订婚期又临近,我父亲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原告与我刚结婚,就以我精神不好要求离婚。

对我的打击很大,还管我要赔偿她的精神损失5万元。我还想让她赔偿我精神损失5万元哪?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要求不予支持。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附: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林某。

2023年7月24日。

作业三、案例续写:金玲被母亲王某暴打后,一怒之下,离家出走。找到王航诉说:

“母亲强烈反对,他们要婚姻就断绝母子关系。”王航安慰金玲说:“她母亲不会的,是一时的气话。

过几天就没事了。”暂时先住在他那里。金玲对王航说:

“她今生谁也不嫁。就嫁王航”。王航也表示非金玲不娶。

两人很快就办理登记结婚证。王航母亲也积极,为金玲购买结婚用品。就在王航与金玲筹备结婚之即。

金玲母亲王某知道,此事后更加生气。带着娘家亲属十余人,来到王航驻地,大骂王航。将王家为结婚准备的彩电、冰箱、大镜子打的粉碎。

金玲与母亲争吵起来。母亲一时失手,将金玲打成重伤,经抢救才得以恢复健康。金玲坚持与王航结婚。

1、本案例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王某暴力行为造成女儿重伤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2、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是: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思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如金玲不就母亲的伤害行为提起诉讼,母亲王某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

3、从法理、法律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婚配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本案中的金玲母亲王某对自己错误行为一意孤行,不仅严重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还违反了宪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4、证据有:

1)金玲与王航的婚姻证;证明两人的婚姻状况;

2)医院为金玲出具的医疗诊断书;证明母亲王某所施了暴力行为;

3)被砸坏的电器;证明为达到干涉女儿所施的破坏行为。

作业四。案例:

2023年,朱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离婚,双方在离婚时对婚生子的探视权只进行了口头约定,约定原告朱某有探视儿子的时间。但被告陈某履行一段时间后,拒绝原告朱某继续探望儿子。陈某认为,频繁探访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影响,他不同意朱某提出的探望时间和方式。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婚生子陈小某随被告陈某共同生活,但原告朱某作为生母仍享有对其儿子的监护权,有权关心、看望和了解儿子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情况,亦有权培养与儿子的亲近关系。判决被告享有对儿子的探视权,并约定了具体的探视方式,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注明出自(北屯**)

地址:**题目:

**《探望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父母离婚后,无人身监护权的父或母与子女交往、了解子女的情况的愿望的满足。

它是对监护权不能行使的一种补充或救济。探望权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体现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探望权、行使、子女、中止、法院。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实际上,探望权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

我国《婚姻法》确立这项制度也是为了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要保证探望权得以正确行使,就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探望权的提出和判决。当事人对探望权可以在离婚诉讼时提出,也可以离婚后单独提起诉讼。无论何时提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均应依法受理,并就当事人所诉求的问题进行审理。

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就不应主动作出判决,否则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2、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法院依法判决还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确立探望方式应本着以下几项原则:一是方便探望人与子女双方;二是有利于探望双方感情交流;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

其中,应以有利于子女利益为最主要的原则。实践中,主要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两种方式。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方父或母到子女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

看望式探望一般时间较短,方式较灵活,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交流。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定的时间内由探望人将被探望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的探望方式。逗留式探望探望人与子女的接触时间较长,有利于彼此的深入了解和感情交流,但直接抚养方则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

采用此种探望方式应注意:第。

一、探望人不仅要有较好的生活居住条件,而且要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如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否则不宜采取逗留方式探望子女;第。

二、逗留方式探望要求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如子女是学生,一般只能在假期时才能适用。总之,法院应根据探望父母及子女的实际情况,结合不同探望方式的特点,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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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作业。一 4 1 4 4 1 4 2 3 1 3 2 3 4 4 4二 345 24 123 14 145 134 14 12345三 1.经济条件。2.优生优育。3.聘娶。4.补办登记。5.事实。6.40周岁。7.人民法院。8.事实上的重婚。9.感情确已破裂。10.损害赔偿。四1.第6页 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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