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三

发布 2020-02-27 23:05:28 阅读 3747

关于李阳离婚案例中涉及的婚姻家庭法律的关系。

张绵发 2012211278

1、李阳家暴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kim有足够证据证明李阳对自己长期实施家暴,并且李阳也不否认,持续性是家暴行为的构成要件,李阳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家庭暴力。在此,为了李阳进一步有可能对kim进行人身伤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 对李阳发出本市“人身保护令,对kim给予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kim 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判决支持 kim 提出的 5 万元赔偿金。

2、关于抚养权的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kim 在诉状里写道,李阳每月只回家一二天,对家庭照顾极少,三个女儿完全由她照顾, 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由她直接抚养。因大女儿年满 10 岁, 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认识能力, 法官特地征求了她本人的意见。大女儿表示:

“爸爸在外面工作,经常不在家,所以愿意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法院决定尊重她本人的选择。而考虑到此前三个女儿主要由 kim 抚养, 且三个孩子长期共同生活, 改变生活、 教育环境对于她们的成长不利, 加之李阳经常外出, 对孩子的陪伴、 照顾较少等因素, 法院确定另外两个女儿也由 kim 抚养。

在小孩的抚养上根据以上相关法律,应当由kim抚养。

3.离婚后子女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负担。

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法院并未采纳 kim 要求李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判决李阳需按每人每年人民币 10 万元的标准支付三个女儿的抚养费,直至她们成年。

4、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查明李阳持有五家公司的股权和 23个注册商标以及kim提出李阳还有大量的存款。面对如此复杂的家庭共有财产,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kim获得折合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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