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第1题。5)分。
别居。答: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义。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2题。5)分。
遗赠扶养协议。
答: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第3题。
5)分。姻亲。
答:姻亲是指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属,但配偶本身除外。姻亲分为以下几种:1.血亲的配偶。2.配偶的血亲。3.配偶血亲的配偶。
第4题。5)分。
结婚的禁止条件。
答: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
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法律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两个: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条件。
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麻风病未经**或患有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第5题。5)分。
旁系血亲。答: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
第6题。5)分。
婚约。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第7题。5)分。
收养。答: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之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8题。5)分。
可撤销婚姻。
答: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综合分析题。
第9题。15)分。
钟某父母、妻子早亡,有子乙、丙;乙有子女a、b,丙有子c。乙早年去世,由其妻扶育a、b,乙妻与钟某住在一起时,对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某日丙外出因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
钟某得知后,一急之下,不幸猝死。钟某死后3小时,丙因抢救无效死亡,遗下配偶和子c,钟某、丙均遗有遗产(不包括其配偶的财产),二人均未立遗嘱。问:
(1)乙妻能否继承钟某的遗产?为什么?(2)丙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1)乙妻能继承钟某的遗产。因为钟某无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钟某的遗产。
乙妻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在钟某生前,对钟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据我国继承法弟十二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乙妻是钟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能继承钟某的遗产。(2)丙生前无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丙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丙妻和子c,故丙的遗产由丙妻和子c各得二分之一。
第10题。15)分。
方某与其妻育有二子,大的叫方里,小的叫方仁。方仁2023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闻讯方某与妻在悲愤交加之中与2023年底相继死亡,留下遗产平房4间何现金3万元。方里以方仁犯罪气死父母为由,认为方仁没有继承权,遂将所有遗产占为己有。
服刑中的方仁不服,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问:方仁有继承权吗?
为什么?
答:当然有继承权,继承法的规定很清楚,继承人只有出现第七条列举的行为一,才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显然方仁不存在第七条所列情形,当然享有继承权。
第11题。15)分。
妻子在婚后用自己的收入买了一件镶有钻石的晚礼服价值20万元人民币。丈夫因车祸截肢被迫安装假肢,花费12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
问妻子镶有钻石的晚礼服和丈夫安装的假肢是不是可以折合人民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为什么?
答:?第12题。
15)分。2023年原告钱某起诉被告冯某要求离婚,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其他财产分割达成一致,但对被告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各持己见。原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而被告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不应当进行分割。
问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该怎么分?为什么?
答:离婚时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第五款“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被告人认为养老保险金是个人财产的观点是错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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