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业法定继承

发布 2020-02-27 23:11:28 阅读 6367

我国的法定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等项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由于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所以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接下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讲述。

第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虽然各国的继承法各有不同的特点,但是,遗嘱继承的优先于法定继承即“遗嘱在先原则”却是各国立法的通例。继承开始后,应优先适用遗嘱继承,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7条和有关规定,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第一,被继承人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第二,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的;第三,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第四,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第五,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第六,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第七,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则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的范围。

我国大陆继承法所确立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婚姻、血缘和扶养关系为依据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亲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父母(亲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亲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三,法定继承顺序。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有以下两个顺序: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有扶养关系的继亲,都有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

第四,法定应继份。法定应继份是指同一顺序的各共同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时所。

应得的遗产的成数或比率。需要确立应继份的前提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人应继份额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灵活,主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相互协商的原则,确立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的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应继份均等原则。适用这一原则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必须处于同一继承顺序;二是继承人必须位于应召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上;三是各继承人的相关条件大致相同,包括劳动能力、对被继承人所尽的扶助义务等。

特殊情况下可不均等分配遗产。我国继承法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给遗产;四是经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分配。

此外,对被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时,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其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第四,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除了正常的继承,还有两种特殊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其中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我国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

一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三是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四是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的继承权;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开始继承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或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继承制度。本应继承遗产,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称为被转。

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人称为转继承人。转继承的发生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继承人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第二,继承人必须没有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转继承在各国的继承立法上一般均有明确规定如,如《法国民法典》第781条规定:“如应当继承遗产的人死亡,死前并未明示或默示放弃或接受遗产,该人的继承人得以其名义接受或放弃之。

”第五,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大大增加,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同时,私有财产也日益增多,我国现行继承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继承关系的需要,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必要对现行继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继承法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应予以扩大;第二,法定继承顺序不合理,应予以调整;第三,代位继承产生条件太窄,应予以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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