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重点

发布 2022-10-14 19:30:28 阅读 2164

婚姻家庭法。

1、婚姻,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

2、家庭,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连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3、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4、亲属(古代分类,宗亲、外亲、妻亲。)(现代分类,配偶、血亲、姻亲。)

5、亲系,指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

6、亲等,指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罗马法,旁系“相加法”。寺院法,旁系“等着从一,不等从大”。)

7、婚姻家庭法律的原则。

1)基本原则: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2)特别原则(收养法):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平等自愿。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辅助性原则: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8、婚姻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民事行为能力。) 2)达到法定婚龄。 3)符合一夫一妻制。

9、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亲属。2)禁止结婚的疾病。

10、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

11、婚姻无效的原因: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婚前隐瞒,婚后**的,不计入其中。)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12、人民法院有权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1)单独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2)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的婚姻无效事件。

13、请求劝人,指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14、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第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双方当事人的一切近亲属。

第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5、被申请人,如果请求权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则是另一方当事人。

16、第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17、可撤销婚姻,指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态度。

18、撤销原因:1)消极要件消失的婚姻。2)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缔结的婚姻。3)其他原因。(一方受欺骗,胁迫的婚姻,一方有精神病及生理缺陷的婚姻,对人误认而形成的婚姻)

19、撤销程序。1)主管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2)申请人(当事人)及时效(自登记一年内;被非法限制的,自恢复自由日一年内)

20、撤销程序:提出申请,依法审查,起诉,判决。

21、有溯及力的无效婚姻,指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后便自此无效。

22、有部分溯及力的无效婚姻,指根据无效婚姻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心理状态,即恶意还是善意来确定无效婚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23、无溯及力的无效婚姻,指婚姻自宣告之日起失去效力,在法院宣告无效前仍发生正常婚姻的效力,也不影响父母子女关系。

24、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5、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非特定性的继承或受赠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6、个人特有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7、婚姻终止,就是男女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消灭,夫妻身份不复存在。

28、离婚,指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29、离婚的特征:1)离婚主体具有限定性。2)离婚条件具有法定性。3)离婚行为具有要式性。4)离婚后果具有多样性。

30、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

31、离婚的分类:1)单意离婚和合意离婚。2)诉讼离婚与非诉讼离婚。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

32、协议离婚,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33、协议离婚的特征:1)协议离婚的主体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在性质上,现代的协议离婚一般是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4)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是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涉及的一切问题均形成合意,即夫妻对离婚本身及其后果的协商一致。

34、协议离婚的分类: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

35、合意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意思表示一致并分别明示。

36、离婚协议的形成:自愿协商;第三方介入(第三人调解,有关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调解)

37、行政登记离婚条件:婚姻合法,主体适格,协议真实,协议内容适当。

38、行政登记离婚的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撤回;登记与发证;当事人复婚的处理。

39、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

40、裁判离婚的原则:过错主义(指夫妻一方得以夫妻关系存续中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的特定过错行为,作为诉请离婚的依据。)目的主义(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目的难以达到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另一方可以诉请离婚。

)破裂主义(指夫妻双方得以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41、裁判离婚的法定条件:1)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一方有严重过错及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由。3)一方被宣告失踪。

42、裁判离婚的程序:起诉、审判、

43、离婚法律后果p183——194

44、婚生子女,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并于日后出生的子女。

45、婚生子女的否认,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

46、人工技术生育的子女,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人工操作而孕育出生的子女。

47、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48、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49、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承认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行为。

50、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婚姻法重点

婚姻法。三 亲属概念 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接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四 现代亲属的分类 配偶 血亲 姻亲。五 亲属关系的发生 1 出生 2 结婚 3 亲属拟制行为的成立亲属关系的终止 1 亲属关系中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解除身份关...

婚姻法重点

名词解释1 家庭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基于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 收养关系而发生,其性质和范围也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2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 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 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 所谓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

婚姻法考试重点

考试重点 1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 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 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3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 2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