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摘录

发布 2022-10-14 19:32:28 阅读 3231

恩格斯说:“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决定了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命运。”“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他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至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而且不是根据他们个人的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的。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上的不自由。

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

***同志说:“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

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该法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还有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必须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作为法定**人的亲属代为诉讼。刑事诉讼中,一定的亲属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取得公婆或岳母的遗产。

以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男系亲和女系亲、父系亲和母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男系亲是指以男子为中介而联系的亲属………

在我国,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女婿和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与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叔、舅、堂兄妹等。

经查明为重婚的,其婚姻无效。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182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3条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人呢,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4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2024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人民**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

春秋时期的越国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长吏配之。”

2024年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凡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经发现,应宣布该婚姻无效,收回骗取的结婚证。

凡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应视婚姻无效的原因已消除,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

我国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的异父异母兄弟姊妹)

违法法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与户籍管理范围相适应。到当事人双方的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均可。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不设区的市人民**。

申请必须由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既不能由一方单独提出,也不能委托**或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申请时必须持有法定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离过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持有离婚证件(离婚证或准许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鉴于实际生活中确有少数干涉婚姻自由、扣押有关证件或拒绝出具证明等情况,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应准予登记。

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交男女当事人分别收执。如当事人的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夫妻关系证明》,它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离婚时,结婚证书应予收回。

1.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这种结合包括两种情况:

一、双方本人及其关系均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履行合法登记手续;二、既缺乏结婚行式要件,又不完全具备实质要件。

2.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是以配偶相待的,他们之间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姘居的男女双方并不具有永久的共同生活的目的,他们虽在一段时间内同居共处,但并不以夫妻相待,其关系随时可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愿而结束。

在我国,有关事实婚姻的处理问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一切事实婚姻应一律确认为违法婚姻。

第二,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不承认其婚姻的法律效力,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三, 即使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未办登记手续,原则上也不具有合法地位。只有在补充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第四, 由于事实婚姻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对于有关纠纷,应在维**律严肃性的前提下,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2024年《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般来说,子女成年独立生活后,父母除对子女继续帮助、教育外,在物质上、经济上不在有抚养义务,但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残疾或继续上学的子女等父母仍需尽抚养义务,不得推诿。

第15条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17条规定:“父母有管教而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收到侵害时,父母得以法定**人的身份提出诉讼。当不满14周岁的子女被人拐骗,脱离家庭或监护人时,父母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拐骗者的刑事责任,归还子女。

父母的责任以民事责任为限。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为引起刑法上的后果时,父母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子女不止一人的,赡养父母应根据“条件好的多负担,条件差的少负担”的原则。

父母和子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他们都是独立的继承法上的主体。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也应依法保留其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出生后死亡的,则由死亡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双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与其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间,与不和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间,是有双重权利义务的。

收养是法律上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收养是身份法上的行为,国家对孤儿的收容和养育是行政法上的行为。通过收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收养只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寄养只发生抚养行式的变化,不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

收养人须是成年人;收养人须无子女;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双方同意。一方要求收养另一方不同意时,不应准予收养。

如结婚时一方愿以另一方收养的子女为双方子女,双方应出具书面协议或经过公证变单方收养未双方收养。

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收养成年人时,被收养与收养人的年龄差距须达到20岁以上,被收养人须未未婚青年。

独生子女不得被收养。

办理收养的机关: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二是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程序:①申请(可口头或书面)。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证件。

②审查③**。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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