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和家庭。
一、婚姻家庭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规范,男女结合为夫妻的法律关系。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共同生活为纽带,一定范围亲属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婚姻家庭内容。
人身关系是有人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与主体身份有关的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与主体人格有关的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人身关系因一定法律事实发生,因一定法律事实终止,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以财产为中介,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亲属间扶养关系,直接体现财产内容。财产关系有特殊性,从属于人身关系,如结婚产生夫妻财产关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
三、婚姻家庭性质。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因素,是性差别和性本能,体现生物学规律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世界各国制定婚姻法都考虑自然属性,如以达到年龄、无禁止结婚血亲或疾病作为结婚法定条件。
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自然属性是基础,社会属性是本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存于婚姻家庭,缺一不可。社会属性决定婚姻家庭性质。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普遍存在于高等动物,婚姻家庭是人类特有现象。
四、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经济基础决定,各种社会规范确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
婚姻家庭制度类型包括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
群婚是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群婚是最早婚姻家庭形态,结束杂乱性关系,进入婚姻家庭时代。血缘群婚是群婚的低级形态,是人类第一个婚姻禁忌,使婚姻只能在同辈分男女间进行,不允许直系血亲结婚。
亚血缘群婚是群婚的高级形态,仍是同辈男女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通婚,是人类对自然规律进一步认识的结果。亚血缘群婚使婚姻由族内婚向族外婚发展,引起氏族产生。族外婚世系只能依母亲确定,这是人类最早出现的氏族是母系氏族的根源。
对偶婚是成对男女在或长或短时间内,过相对稳定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主妻,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主夫,同时又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对偶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是人类第二个婚姻家庭形态,是群婚向一夫一妻的过渡。
进入阶级社会后,两性关系发生变化,女权社会变成男权社会,群婚为一夫一妻替代。一夫一妻属个体婚,夫妻关系相对牢固,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
第二节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名称。
我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法,调整范围包括婚姻、家庭和亲属,内涵趋近于亲属法。由于婚姻法名称沿用已久,尽管名不符实,但仍以婚姻法命名。
二、婚姻法形式。
广义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狭义婚姻法专指规定婚姻成立、解除及婚姻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亲属、家庭等婚姻以外事项。形式意义婚姻法是以婚姻法为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实质意义婚姻法是不以婚姻法命名,但起调整婚姻家庭作用的法律规范。实质意义婚姻法散见于除婚姻法外的涉及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中,如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登记条例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广义婚姻法,是形式意义婚姻法。
三、婚姻法概念。
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发生、终止,婚姻家庭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婚姻法特征。
调整广泛性、内容伦理性、法律强制性。
第三节婚姻法历史和发展。
一、古代婚姻立法。
国家形成之初,习惯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的主要形式,以后内容庞杂的成文法逐渐发展,其中包含了若干婚姻家庭规范。
二、近代婚姻立法。
反封建斗争中,资产阶级逐步建立近代部门法体系。适应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社会关系需求,私法受到特别重视,婚姻法成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新中国成立后婚姻立法。
1. 50年婚姻法。
2024年****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分原则、结婚、夫妻间权利义务、父母子女间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附则,共8章27条。50年婚姻法打碎封建婚姻家庭枷锁,为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打下坚实基础。
2. 80年婚姻法。
2024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第二部婚姻法,现行婚姻法,分总则、结婚、家庭关系、离婚、附则,共5章37条。
3. 80年婚姻法对50年婚姻法的继承和发展。
(1)完善婚姻法基本原则,增加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2)修改结婚条件,提高法定婚龄并确认统一周岁计算法,明确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3)允许夫妻财产约定,充实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将亲属关系调整范围扩大到祖(外)父母和孙(外)子女及兄弟姐妹。
(4)规定离婚法定条件,明确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程序,规定判决离婚的程序和实质要件,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实质条件。
4. 现行婚姻法修正案。
2024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决定》,对现行婚姻法进行较大修改。
(1)强化基本原则,补充禁止规定。增加夫妻忠实、家庭和睦等倡导规定,增加禁止家庭暴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禁止条款。
(2)增设无效婚姻,填补立法空白。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无效婚姻法定事由、法律后果作出规定。
(3)完善夫妻财产制。明确夫妻法定财产范围,形成较完整约定财产制,加强执法可操作性。
(4) 完善离婚制度。列举判决准予离婚理由,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制裁力度。
(5) 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该章全面规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第四节婚姻法地位和渊源。
一、婚姻法地位。
1.婚姻法与宪法。
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妇女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2.婚姻法与民法。
3.婚姻法与刑法。
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破坏军婚罪、拐骗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4.婚姻法与行政法。
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户籍登记、生育调节等,都经行政程序办理。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5.婚姻法与诉讼法。
婚姻法与诉讼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婚姻效力纠纷,扶养、抚养、赡养纠纷,收养纠纷,离婚及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在程序上均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妨害婚姻家庭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
不服行政机关有关婚姻家庭事项决定(如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收养登记),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婚姻法渊源。
1.法律。作为婚姻法基本渊源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残疾人保**、国籍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
2.法规和规章。
全国性婚姻家庭法规主要是***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地方性法规集中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方面。全国性规章主要是民政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等。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处理涉外婚姻家庭事务,如国际条约规定与婚姻法不同,应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如我国法律和国际条约都未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一节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概念。
婚姻自由是男女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任何人强迫或非法干涉。
二、婚姻自由特征。
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相对自由。
三、婚姻自由内容。
结婚自由是男女自愿基础上,自主决定与谁结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强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离婚自由是夫妻依法解除婚姻的自由。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
四、破坏婚姻自由行为。
包办婚姻是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人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包括干涉离(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丧偶妇女结婚、子女阻挠丧偶或离婚父母再婚等。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其婚姻基本是自主自愿,但一方(多数是女方或女方父母)以索取财物为结婚先决条件。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不当得利,应返还。
结婚送彩礼在我国特别在农村颇为普遍,甚至父母为索取高额彩礼而包办、买卖儿女婚姻,由此造成离婚、返还财物案件呈上升趋势。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查明属以下情形,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节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含义。
未婚男女不得同时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有配偶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都是违法的。
二、违反一夫一妻行为。
(一)重婚。
1.重婚概念。
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没有婚姻效力,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应受法律制裁。
2.重婚后果。
(1)民事责任:重婚没有婚姻效力,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法定情形。重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2)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重婚形式。
(1)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
(2)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结婚登记。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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