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重点

发布 2022-10-14 20:23:28 阅读 8613

【考试重点】

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所谓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力、互享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3、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2)对偶婚制(3)一夫一妻制。

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禁止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6)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5、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是男女双发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性不能成立婚姻。(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3)结婚行为的效力是确认夫妻关系。

6、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须有结婚合意。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自愿;二是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自愿;三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二)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符合一夫一妻制是结婚的必要条件。

7、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8、 禁止结婚的疾病:

1)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2)传染病。

3)重精神病。

9、婚姻程序的概念和类型:

婚姻成立的程序简称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主要有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我国规定:登记制。

在我国,结婚登记是唯一合法有效的程序,只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10、婚姻登记的具体程序:

1)申请(2)审查(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1、无效婚姻:

一)无效婚姻的原因:

无效婚姻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婚姻无效的四个原因:

1) 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 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 未达到法定婚龄。

12、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受胁迫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13、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相互间具有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14、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制。

重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一是工资、奖金。

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驶: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家事**权。夫妻非因日常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也可因离婚或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而终止。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条件:

约定主体必须适格。

约定必须夫妻双方完全自愿。

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15、婚姻终止:

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16、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

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17、婚姻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特点: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

2) 离婚只能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办理。

3) 离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4)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过必经的程序。

5) 离婚的后果是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引起夫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关系、对外债务清偿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离婚的种类:

1) 根据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的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2)根据离婚的程序,可分为行政程序的离婚和诉讼程序的离婚(3)根据人民法院结案的方式,可分为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

18、协议离婚。

概念: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有关机关认可解除婚姻关系。

19、离婚四个条件:

1)合法夫妻关系。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完全自愿。

4)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20、判决离婚。

判决离婚又称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肯定或否定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21、判决离婚的条件: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1)看婚姻基础。

2)看婚后感情。

3)看离婚原因。

4)看婚姻现状。

5)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二)关于判决离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死者。

继承人:依法继承死者遗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权: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

继承的方式:(1)法定继承。(2)遗嘱继承与遗赠。(3)遗赠抚养协议。(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2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的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养幼原则。

5)权力义务一致原则。

24、继承权: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

特点:(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力(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力(3)继承权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

25、接受继承权:

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26、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所明确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27、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重大违法或者不道德行为时,依法剥夺其继承资格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28、遗产。

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的范围:

1)合法收入。(2)私有房屋、储蓄、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家禽。

(4)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所有生产资料。(6)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其他合法财产。

29、【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2)自然资源利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土地承包经营权。

30、【继承开始的时间】

一)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2)确定遗产的范围。

3)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4)丧失继承权。

5)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1)自然死亡时间的确定。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

3)相互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时间的确定。

31、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特点:1) 法定继承人的规范具有强制性。

2)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3)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

32、【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33、【代位继承的条件】

1)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4、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35、【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特点:1) 遗嘱继承的发生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与存在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2) 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发生的继承。

3) 遗嘱级城市与法定继承并列的一种继承方式且优先于法定继承。

36、【遗嘱】

在继承法上,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物作出的安排,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1)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2) 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

3) 遗嘱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4) 遗嘱行为不得**。

37、【遗嘱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

所谓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依法对自己死后遗产的有关事项作出安排的资格。

38、遗嘱的内容: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继承人、手遗赠人享有遗产的份额或遗产的分配方法。

3)指定候补继承人、手遗赠人。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39、【遗嘱的形式】

共5种: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

是指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 口头遗嘱。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人以口述的方式所立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0、【遗赠】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特点:1) 遗赠是通过遗嘱方式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婚姻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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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1 婚姻,指一男一女形成或者解除配偶关系的行为。2 家庭,指以婚姻 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连结起来的亲属团体。3 亲属,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结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仅指发生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4 亲属 古代分类,宗亲 外亲 妻亲。现代分类,配偶 血亲 姻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