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考试

发布 2022-10-14 19:03:28 阅读 8142

第一章、 婚姻家庭概述。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3、教育职能。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 ,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个体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内涵是: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情形有:1.重婚、2.一人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2.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3.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计划生育原则。

第一,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每个家庭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而不是男女一方的责任第三,社会要承担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责任,为育龄夫妇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供保障

六、夫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节亲属制度

一、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亲属的种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3.姻亲: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姐夫;妹夫;姑父;舅母等。

2、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以“代”来表明亲属关系的亲属远近。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

依此类推。己身与父母的代数是二代 。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

第一步,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第二步,从两边分别往上数代数至血缘同源人,得出两个代数;第三步,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其相同数为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多者为其代数。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二代旁系血亲;自己与伯、叔为三代旁系血亲。

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扶养;继承;共同财产;禁婚等。

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法定**;监护等。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遗弃罪;虐待罪;等等。

四) 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回避;申请执行等。

五) 在国籍法上的效力:国籍的取得与退出等。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婚姻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狭义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据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和程序,确立夫妻身份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除了确立夫妻身份以外,还包括订立婚约。

结婚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结婚是一项法律行为。 2.结婚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3.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对外体现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 。

4.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对外体现为男女双方共同生活

一、婚约的概念与特征

婚约,也称为订婚,是指男女双方允诺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具有以下特征: 1.婚约的当事人必须是将来一定时间欲结婚的男女。 2.婚约的内容是以将来正式结婚为目的。3.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4.婚约是非要式行为。

第三节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

一)结婚的必备要件1.结婚合意2.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要件。

1.近亲禁止结婚2.患有特定疾病禁止结婚

第五章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二)婚姻无效的原因。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1、请求权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司法程序。

四)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时有违反某项婚姻要件,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是可以依法撤销的。

1.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受胁迫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形。

2.请求权人 :婚姻关系中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

3.请求权的行使期间:一年。

4.程序:(1)行政程序;(2)司法程序。

5.法律后果:婚姻依法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第六章夫妻关系

第一节婚姻效力概述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它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历史上经历了男女不平等、形式上平等、由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三个时期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

一、夫妻的姓名权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三、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四、夫妻的同居义务

五、夫妻的忠实义务

六、夫妻日常家务的**

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八、夫妻之间的继承

九、夫妻之间的扶养

第三节夫妻财产关系

一、我国的法定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1.法定特有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除去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2.约定特有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八章、收养的成立

一、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一)一般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不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不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品德;经济。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等情况。

二、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三、事实收养

第二节收养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 《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二、收养的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等。2、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表示。3、违反法律(包括违反有关收养条件和收养程序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或公证机关

第四节收养的解除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一)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

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

一)收养关系的行政解除程序。

婚姻法考试范例

简答题要点提示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 两者损害的利益不同。无效婚姻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损害的多是私人利益,并未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反私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2 两者请求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除当...

婚姻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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