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刑诉法问答

发布 2022-10-14 20:22:28 阅读 5670

婚姻法热点问答。

1、问:我婚前有套房子,结婚后房子卖掉再买房子,是否就变成共同财产了?能否仍然是我个人财产?

答:婚后再买的房子,除非和对方约定为个人财产,否则会按共同财产来办理产权。

2、问:我公婆有套房子,说以后会继承给我老公。想问下,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房子,算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算是共同财产,这与公婆出资为子女买房是不一样的。

3、问:我和男友马上要结婚,我们双方父母约定,他家买房,我家来买车和装修。这样做,现在是不是很不合算?

答:一般结婚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及买车,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看,女方肯定是不合算了,因此,最好婚前买房时共同出资,或婚后共同承担还贷。

4、问:两年前,我父母的房子拆迁,分到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归我。当时我已经结婚,请问现在离婚的话,男方能不能要求分房?

答:拆迁安置房是对原房屋拆迁时该户在册人口的安置,是在册人口的家庭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家析产予以分割。如果当时你先生的户口并不在册,则该安置房与其无关。

5、问:生不生孩子谁说了算。

答: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三)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刑诉法修正案热点问答。

1、 问:有没有权利保持沉默?

答:刑诉法修正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上,增加了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常出现在欧美的警匪片中。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们国家并没有沉默权规则。这次刑诉法大修,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

目前的实践中,如果犯罪嫌但到底能不能彻底保持沉默,刑诉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两条规定矛盾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的理解是,明确“不得自证其罪”的初衷,是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情况,而如实回答是从坦白从宽的角度出发,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罪行,就会得到从宽处理。两者不矛盾。

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就可以沉默。

2、 问:可以等律师来了再说吗?

答: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我们在一些****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大修后的刑诉法,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这一条规定意义在于明确了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履行辩护职责,比如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人收集无罪或是罪轻的证据,帮助他申诉或是控诉。

但律师的作用可能跟市民的想象还有差距,因为每个国家司法程序不同,刑诉法修正案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律师可以陪同在场。

3、 问:嫌疑人和被告人近亲可以不出庭作证?“亲亲相隐”的底线在**?

答:刑诉法修正案: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同时,修正案还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同时又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强制出庭作证义务。

这一条被法律界人士称赞为“亲亲相隐”的制度,几乎颠覆了之前一直提倡的“大义灭亲”观念。

“现实中,从感情出发,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的近亲是不愿意作证的。这次修正案免除了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符合人性和中国的传统文化。”

如果严格按照修正案的条文理解,免除的仅仅只是近亲的强制出庭作证义务,在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近亲还是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如果善意地理解立法意图,近亲作证的义务,在整个案件中应当全部免除。

“亲亲相隐”不能理解为可以捏造事实帮助嫌犯逃脱法律制裁,“相隐”的底线在于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包庇罪。

4、 问:73条”到底有多可怕?

答: 刑诉法修正案: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这是修正案新增的一个条款(第73条),也是这次刑诉法修正案争议最大的一个条款。

最早公布的修正案草案里,这一条还包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引发法律界的担忧,害怕这一条款会遭到滥用,不过,根据3月8日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修正案进一步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一律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的除外);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只有在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两种情况下,可以不通知家属(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说,“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

5、 问:逮捕24小时内通知,对台胞同样适用?

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台胞与大陆民众应该“一视同仁”。

6、 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以和解,公诉和解会不会是一种趋势?

答:刑诉法修正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公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和解,在实务中一直都在进行,但此前,这项工作比较多的是由法院在承担。修正案明确后,意味着如果被告人和受害人提出和解,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工作。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并不必然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公诉和解不会损害刑诉法的严肃性,相反,它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各方权利,“这将是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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