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95717婚姻法

发布 2022-10-14 19:27:28 阅读 6253

《婚姻家庭法》(第二版)2024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简答题。

1.简述我国登记离婚应具备的条件。

解答: 我国登记离婚应具备的条件是:

1)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且本人亲自到场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4)双方当事人必须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5)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2. 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

1)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离婚是由于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

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3.简述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规定的必要性。

解答: 法律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做出规定的必要性体现在:

1)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二、论述题。

1.试述结婚登记的意义。

答题要点:结婚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条件,只说明当事人具有结婚的可能性,只有通过办理结婚登记,才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使双方的婚姻为国家所承认,得到法律的保护,结婚必须依法办理登记,这是国家对公民的婚姻权益关心和负责的表现,是保障婚姻合法成立的重要措施。

办理结婚登记,是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的需要。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婚和依法禁止的疾病婚。通过结婚登记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的审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实行结婚登记对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做好结婚登记工作,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

2.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题要点: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1)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

2.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1)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2)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3)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

2.父母子女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当事人与其子女的权利义务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3.试述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

答题要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

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共同财产的**,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

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题。

1. 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

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解答: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应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莉娜、张学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学斌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支持。

2. 2024年,甲离婚。2024年,甲身体不适,经检查患有严重疾病,为照顾其生活,甲的表妹乙一直陪伴在其身旁,双方产生感情,2024年甲与乙登记结婚。

2024年,甲因病身亡。同年,甲的子女起诉,称父亲与乙是表兄妹关系,是法律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父亲的婚姻无效,并提出,乙无权享有父亲名下的财产,对父亲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乙认为,甲已经死亡,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

试问:甲乙的婚姻是否有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分割甲乙的财产?

解答:1.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甲与乙是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2.根据婚姻法规定,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因此甲乙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乙对甲的生活照顾较多,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

3. 2024年,甲(男)与乙(女)结婚前,双方决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签订了婚前、婚后财产各自所有的协议,并就该协议做了公证。2024年,甲的母亲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因甲工作繁忙,乙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后为专心照顾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乙还辞了职。

为此,甲十分感动,对乙承诺,今后我的钱就是你的钱,当即将其全部积蓄都交给了乙,且在此后的两年里,甲所有的收入都由乙掌管,直至母亲去世。甲在母亲去世后,情绪波动很大,埋头工作对乙很少关心,致使夫妻经常发生争吵,互不相让,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乙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平分双方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但甲不同意,提出双方在婚前签订了财产公证,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自己把钱放在乙处,只是暂时交由其保管,并非要归其所有的意思,因此,应当按照公证协议处理。

试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解答:《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本案中,乙辞职照顾甲的母亲,对家庭付出较多,甲应当对乙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判决。

4. 甲(男)与乙(女)结婚多年,乙一直嫌弃丈夫没本事太穷,多次提出离婚,但甲始终不同意。于是,乙丢下丈夫、孩子独自到外地打工,从不回家。

5年后,甲经人介绍与邻村的丙相识,两人很快在一起同居生活。虽然甲与丙的生活并不富裕,但两人一直坚持用剩余的钱购买彩票。2024年,两人购买的彩票中了大奖,甲将200万元奖金领回并存入自己的账户。

此后,丙一直催促甲离婚与自己结婚,但甲不同意,开始四处寻找妻子乙。乙得知甲中奖后返回,要求丙离开自己的家,于是,丙起诉,要求与甲平分200万元奖金。

试问:(1)甲与丙的关系是什么性质?

2)200万元奖金归谁所有?

解答:(1)甲与丙为非法同居关系。婚姻法规定,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甲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长期与丙同居生活,构成非法同居。

2)在本案中,甲与丙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用剩余的钱购买彩票,因此,获得的奖金归甲丙共同共有,每人100万元。其中,甲所得的100万元,归甲与乙共同共有。

5. 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2024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24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24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解答:(1)当事双方2024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反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6. 杨某(男)与马某(女)于2024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24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2024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24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24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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