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教案

发布 2022-10-14 19:25:28 阅读 1359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男女相识、相爱容易。我国的婚姻法认为感情是产生婚姻和解除婚姻的标准。但结婚、生子,是人生的大事,(有对爱人的责任、孩子的义务、父母的义务),所以自己的责任义务、权利在那里。

一、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一夫一妻。

法律能干预婚外情吗? —一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引发的争议。

上海一区:离异曾明(男)与离异贾女短暂相识结婚,2024年6月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一份“忠诚协议”:婚后夫妻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责任感,特别责任:

一方因为婚外情的不道德行为,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

2024年曾某看望前妻抚养儿子时,留宿其家一夜,当贾女找来,发现二人只穿了条睡衣;2024年8月领一年轻女子在其家中至次日凌晨没有离开。2024年5月曾某起诉离婚,贾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30万。

二、结婚条件。

1、必备条件(能力要件)

第一主观意思;

完全自愿,恋爱而情投意合,对于结婚应当有充分认识。

第二年龄条件;

男:22周岁以上;女:20周岁以上。鼓励晚婚晚育,单位对于结婚另加条件是非法的。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大多是:男20、女18。

上帝恩赐的最后礼物。

杨振宁云:没有心机而又体贴人意,勇敢好奇而又轻盈灵巧,生气勃勃而又可爱俏皮,是的,永远的青春。

杨振宁:青春并不只和年纪有关,也和精神有关。虽然岁数上已经年老,但精神上还是保持年轻。

第一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

直系(血统上有**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具有相同的血统):三代以内。兄弟姐妹、堂、表……叔、伯、姑、舅、姨……。

旁系血亲是指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哪些旁系血亲是三代以内的呢?从自己往上数,自己是第一代,父母为第二代,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三代,依此类推。从自己往下数,自己是第一代,子女是第二代,依此类推。

计算时,找出自己和某一旁系的最近的共同长辈,然后分别从自己和该旁系向上数至这一共同长辈,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比如,姨表侄和自己的最近共同长辈是自己的外祖父母,从姨表侄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四代,从自己向上数至外祖父母是三代,那么姨表侄就是自己的***旁系血亲,而不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据此,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祖父母的叔、伯、姑、姨、舅、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

※ 判断:老白的女儿与老白的姐姐的孙子谈恋爱, 可否?

※ 再婚组织家庭,异父异母兄弟姐妹是否可以结婚?

6月27日和28日扬子晚报连续报道了一桩婚姻以及围绕这桩婚姻的议论。在高邮市,五十九岁的丁老汉和三十出头的占某最近“喜结连理”。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

实际上婚姻双方原本就不是外人。在去年之前,丁老汉是占某的公公,占某是丁老汉亲儿子的妻子。据介绍,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2024年经人介绍,与在船厂工作的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

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因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老汉的这一举动在其家庭内无异于投下了一颗“炸弹”,当即遭到儿女们的强烈反对。

因在家中已无法立足,丁老汉遂与已由“儿媳”变成“新婚妻子”的占某在外租房生活。因为几个儿女认为丁老汉做出了有悖伦理的事情,便决定分割家庭财产(主要为房产),将老汉排除在外。丁老汉无奈之下,近日将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给他应有的房产。

其儿女们私下曾表示,不知该如何面对父亲的“新婚妻子”,二儿子丁某对此情感上更是无法接受,读小学的孩子也无法适应亲人称谓的转变。群众对此也议论纷纷。赞成的认为大胆追求个人幸福,勇气可嘉;反对的表示“公公”和“儿媳”的所作所为伦理难容。

记者找到今年上半年直接向“老公公”娶“前儿媳”发放结婚证的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同志,她告诉记者只要当事人手续齐全,他们没有理由不发证。当时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虽年龄悬殊,但老汉有丧偶手续,**有离婚证明,符合结婚条件,应当发证。而且,作为该市最大的婚姻登记点,来**的人很多,当时也不了解他们的婚姻还有如此复杂的“背景”;退一步说,即便了解他们的“复杂”关系,根据新《婚姻法》更加人性化的规定,只要双方自愿,条件符合,你能不发给他们证吗?

”养父与养女可以结婚吗?

案例:程某于2024年被错划成右派分子,2024年与妻子离婚,所生的一男一女,男孩由程某抚养。2024年程某便把一个无家可归的10岁女孩收为养女,照料程的儿子。

2024年养在农村小学当教师,2024年程某的被借划问题得到纠正后,在一所大学任外语教师。养女提出要与养父程某结婚,周围的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当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因此,养父与养女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相当于直系血亲,不能结婚。

什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江津市:向虹与唐和双在外打工相识,2024年11月结婚。2024年6月唐在安徽打工用10元钱买彩票中了240万的特等奖,扣除税款和向希望工程捐款自己得到191万。

妻子向虹并不知道其中奖情况,带着女儿苦苦等着丈夫回家团聚。2024年7月唐以感情确已破裂,与向离婚,3岁女儿由向抚养,因为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唐一次性付给对方2·5万元。

但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唐在成都买商品房、轿车、水泥厂……,向知道真实情况,2024年8月起诉要求分割彩票财产。

第三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五种)

1) 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2) 一方因为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买断工龄退休金、军人退伍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此财产归一方所有的。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5) 其他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父母与子女关系。

1、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范围。

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而再婚所发生的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因依法收养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2、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其它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四离婚。 恩格斯:维持和保护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当夫妻双方没有感情、又无和好可能,将就、勉强将是不道德的。

离婚制度就是使这种不道德不合理、名存实亡的婚姻以正当途径解除,以使双方能重新建立幸福家庭。

一)、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要求公民在对待离婚问题和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纠纷时,必须采取严肃慎重的态度,遵循下列两个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

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

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2、反对轻率离婚。

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在我国,离婚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不是无条件的而是有条件的,是受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由。只有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又无和好可能时,才允许用离婚这种迫不得已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离婚意味着家庭离散,毕竟会给当事人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产生一些消极的不良影响。因而,在离婚问题上,我们要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防止轻率离婚,反对一切任意性和滥用离婚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离婚的程序。

离婚有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配偶一方要求离婚两种情况。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的程序为:

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主要查明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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