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继承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适用条件:(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和法定事由。(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而且还包括养子女,有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同样也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该晚辈直系血亲不受亲属辈分限制。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5)被代位继承人确定存在有效的法定继承权;(6)代位人承认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的连续,或者说是两个独立继承关系在时间链条上的链接。代位继承则是由代位继承人一次性地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替补性。
(2)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条件下。
(3)权利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是前位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代位继承则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遗嘱生效的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生前依法享有的订立遗嘱、独立自由地处分自己财产的资格。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凡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内容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①遗嘱内容必须合法能够确定、有实现的可能;②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③遗嘱内容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④不得违***公序良俗;⑤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如果遗嘱未对胎儿保留一定份额的,则此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4.结婚的条件:
(1)实质条件:积极条件:a男女双方自愿;b达到法定婚龄。
消极条件:a有配偶;b禁止一定范围内亲属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c患有医学上认为你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形式条件:结婚证。
5无效婚姻的概念与法定情形:
概念: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因为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法定情形: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d未达法定婚龄的。
6离婚、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区别:
1) 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的否认,可撤销婚姻则是对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有瑕疵的婚姻予以纠正制裁。
2) 引起上述三种情况的事由发生的时间不同:引起离婚的事由往往是发生在离婚存续期间内,而导致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往往是发生在婚姻成立时就已存在。
3) 法律效力不同: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只有当离婚生效时,男女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后,婚姻关系自始就不收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具有溯及力。
4) 请求权行使的主体不同:离婚只能由夫妻双方提出,任何其他人都不得代替。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则不受此限制,即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限于受胁迫一方当事人。
5) 请求时效不同: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间都可以;无效婚姻的申请只能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提出;可撤销婚姻的请求一般有期间限制,即: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生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生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6) 适用程序不同:离婚可适用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即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请求;可撤销婚姻可适用于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
7) 原因不同:离婚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效婚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了结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可撤销婚姻是因为违背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愿。
7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的标准:
1) a感情确已破裂b经调解无效。
2) 四看一参: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看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参照对子女的影响及子女意见;
3) 具体情形: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e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f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
1)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一发取消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2) 法定事由: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d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9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及法定事由:
1)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因配偶一方法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关系的破裂、配偶中无过错一方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过错一方请求赔偿其财产上和精神上损失的权利。
2) 法定事由:a一方具有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b实施违法行为一方须有主观过错,行为人明知行为结果,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c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另一方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d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0家务补偿请求权的概念与适用条件:
婚姻法》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适用条件:a夫妻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采用分别财产制。
b补偿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
c请求补偿的时间限于离婚时。
d补偿请求权只能由离婚当事人本人提出。
e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
11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与民法中财产关系的区别:
1) 基本原则不同:民法中财产关系以等价有偿、公平、自愿等为原则,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以男女平等,保护弱者为原则。
2) 目的不同:民法中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商品经济关系或市场经济关系为目的,婚姻家庭法中财产关系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家庭职能,维护亲属伦理的目的。
3) 主体不同:民法中以一切具有平等属性的自然人、法人为主体,婚姻法以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为主体。
4) 产生根据不同:民法以各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时间,行为或事实构成为根据,婚姻以引起特定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根据。
12 2024年婚姻法比较08年婚姻法的亮点:
1)依据宪法的精神,鲜明地指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建设的方向;
2)强化了五项基本原则,有针对性的补充了禁止性条款;
3)增加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
4)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
5)实力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3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一)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决定和安排自己的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其中婚姻自由又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二)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男女平等又包含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平等和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a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a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b妇女的财产权不受侵害。b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a 儿童的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b“儿童利益最大化(2001)”保障儿童的生命权,扩大了代际抚养的义务,强化了子女权益的保障,注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c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a内容:
受赡养权,人身自由权,夫妻共同财产和遗产继承权,婚姻自由权,b禁止一起和虐待老人,敬老爱幼,收养关系解除后,生活上的照料,物质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五)计划生育。计划生育,a是指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制和调节全社会的人口。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b即是义务又是权利,男女共同义务。(六)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的义务。
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共同生活的基础和保障,因而也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
14.亲等计算及哪个更科学。1.罗马法:
a.直系血亲,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b.
旁系亲等计算: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的一个世数,将两个世数相加既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
2.寺院法:a.
直系血亲:与罗马法相同。b.
旁系: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个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的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即为此数,如不等,则以多为准。
3我国“代”的计算方法:a直系:从己身开始,己身为一代,往上或往下数;b旁系:
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几下世代数;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世代数,如果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
相比之下,罗马法的计算方法更为科学。如罗马法计算己身与叔伯;己身与堂兄妹分别为三等、四等的旁系血亲;而寺院法以上两者均为二等,因此罗马法更能反映旁系血亲的亲疏远近。
15彩礼返还的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及男女双方虽订立了婚约,但没有履行登记程序,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解除婚约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及男女双方订婚后履行了法定结婚程序,但既未举行婚礼也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并被准许的。
(3)婚前給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即因男女双方订婚,交付彩礼造成给付人家庭或本人生活困难且男女双方离婚的。
1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包括:(1)男女平等,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平等清偿的义务。
(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4)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a)应当尽量发挥财政的效用和不损害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需要的工具材料,应分给需要的一方;(b)对特定物不易分隔的应根据财产**分给其获得者的一方;(c) 对当年无收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应分给继续经营的一方;(d) 对生活必需品、考虑双方和子女的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未分得上述财产的一方可分给其他财产或有另一方给予相应的价值补偿。(5)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6)财产约定由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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