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讲义

发布 2022-10-10 15:34:28 阅读 9083

一、成品油。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第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应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1、以**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2、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为成品油消费税的纳税人,这是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根据1072号文规定,以**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以及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也是成品油的生产加工行为,从事这些产品加工和调和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8】167号)

1、汽油:汽油是指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

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2、柴油:柴油是指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3、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4、溶剂油:溶剂油是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5、航空煤油: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6、润滑油(重点说明):润滑油是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文件规定:

根据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均属于润滑油征税范围。润滑脂是润滑产品,属润滑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生产、加工润滑脂应当征收消费税。补充说明:

我国润滑油分类:润滑油是石油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大类,虽然其数量只占石油燃料消耗量的2%-3%,但由于其应用领域极其广泛,所以其品种牌号是石油产品中最多的一大类产品,润滑油的分类是按应用场合划分的。

7、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五)成品油消费税销售数量。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规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六)成品油消费税的优惠。

、石脑油。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二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 347号)规定,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返税要求参看347号文件)。

、航空煤油。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三条规定,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乙醇汽油。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四条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七)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抵扣已纳税款。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第五条规定,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二、金银手饰。

一)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第一条规定,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砖、金条、金佛等不属于金首饰不在零售环节征)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

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第三条规定,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七条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第三条规定,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第七条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三、烟产品。

一)卷烟征税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二)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相关。

规定(财税[2009]84号)

1、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3、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4、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5、适用税率:5%。

6、纳税人(指上述纳税义务人,即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四、酒产品。

一)计税**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

第九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的,按实际销售**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的,按最低计税**申报纳税。

五、 摩托车。

一)摩托车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

1、轻便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两轮机动车。

2、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超过50毫升、空车质量不超过400公斤(带驾驶室的正三轮车及待种车的空车质量不受此限)的两轮和三轮机动车。(永盛摩托车设计车速不足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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