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义学的新面相

发布 2022-09-18 18:48:28 阅读 8011

作者:马荣春。

**:《东方法学》2023年第01期。

内容摘要:刑法教义学应在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紧密结合中予以定义,并显示出刑法教义学与刑法注释学的区别所在。刑法教义学的学科地位应从法教义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将其描述为“刑法学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学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学中枢的中枢”。

证立性应被视为刑法教义学的根本属性,且其以批评性为重要派生,而决定刑法教义学的证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会生活的正当诉求,其将赋予刑法规范命题以社会普遍可接受性,从而具有增进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实践意义。实践性等构成刑法教义学的具体特征,而规范命题的妥当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进性,分别构成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在作出观念更新之后,刑法教义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活学”。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规范刑法学证立性规范功能。

中国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039-(2019)01-0043-56

引言。法教义学曾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可敬的知识领域。〔1 〕刑法教义学在中国当下刑法学中备受“宠爱”,但其仍需要从概念和学科地位到根本属性和具体特征,再到理论目标和实践目标作出基本描述。

这是刑法教义学自身发展和刑事法治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刑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其学科地位。

刑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其学科地位,是刑法教义学理论的起点与基础,而这一点被我们忽略了。

一)刑法教义学的概念。

当抓住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我们便能够对刑法教义学作出概念定义。刑法教义学的概念问题包含其研究对象。每一门学问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刑法教义学概莫能外。

法教义学只关注个别性的“法秩序”,〔2 〕这便牵扯出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问题。法教义学不可能将“全球法秩序”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即其研究对象只能体现出国别性或地区性。但是,我们也不应将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缩小为具体条文对应的“个别法秩序”。

因为在“意义脉络”中谋求规范的体系化即法秩序的体系化更是法教义学的重任。在此,法教义学与其他将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专业,如法社会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是在法体系之内进行细节性的或条块性的内循环式诠释,而后者是在法体系之外对法体系整体予以批判或分析。

法教义学也是在体系化之中最终将法体系整体及其所对应的法秩序整体作为研究对象,且采用“证立法”,从而用以解决现实的社会生活问题,而法社会学和法哲学等往往采用描述和批判以推动法本身的建构与完善。易言之,法教义学与法社会学等的区别并非在研究对象上,而是在对待研究对象的态度及其所要实现或达到的目标上,从而也是在研究方法上,因为目标的差异决定着手段或途径的差异。由此,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某个刑法条文或刑法制度所对应的法规范或法秩序,而至少是一国或地区所有刑法条文即作为部门法的刑法整体所承载的刑法规范及其所对应的刑法秩序。

之所以说“至少是”,是因为刑法是一国或地区的法制体系中的“后盾之法”与“保障之法”,即刑法是其他法律规范及其所对应的法秩序的最终维护者。“法秩序性”的研究对象属性说明着刑法教义学的规范属性。强调刑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刑法条文,而是刑法规范所对应的“刑法秩序”,这或许有助于我们在规范刑法学的范畴内进一步区分作为低级形态的刑法注释学和作为高级形态的刑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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