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期中作业

发布 2022-09-09 13:15:28 阅读 1700

论经济法的价值。

徐丹 128012012080

摘要: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经济法价值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经济性,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结构的运行。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

一、经济法的价值观。

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来说,属于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的诞生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意义。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中连带的、团结协作的相互关系,而不是民商法看重的个体私利、自我依靠的社会关系。经济法采取义务先定、权利后生的权利义务观,而不是民商法权利本位、义务附随的权利义务观。

经济法采取预防为主、系统调整的调节手段,而不是民商法事后救济、个别调整的调节手段。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追求的利益当然是一种社会整体的利益,这里的整体性既包含法律主体的整体性,也包括利益对象的整体性。

法律对于效率问题的重视是从波茨那肇始的,其要求以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经济法强调整体效率,而不是计较一人一事的得失,是一种具有博大“胸怀”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立体价值体系。

一)经济法价值研究综述。

对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研究有众多的学说流派,“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对于任何法律学科的价值分析都应当以其产生的时间点为研究对象,对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也是如此。从经济法历史的文献中我们认识到,经济法正是对于经济的市场调节和**调节双重失灵的结果。

二)市场、**双失灵发展到社会调节。

市场调节具有快速、灵活、竞争和机会均等的优势,但是,它又具有盲目性、易波动性和非外部性,容易产生垄断和实际分配不公。

**调节具有计划性、整体性和平稳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有时候容易造成僵化、低效、滞后容易将市场带入一潭死水。

这样,运用社会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调节一改**决策模式的机制,转变为开放的**外部决策机制,将听证制度等依托社会民众想法的调整制度带上轨道。另外,经济法的社会调节还是一种社会连带的、联动的模式,它将分散的个人、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建立激励机制,赋予社会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力量”。

三)经济法最**值——社会整体利益。

从这种独特的社会调节手段我们看出,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追逐正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终极价值,也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最**值,是我们即将陈述的其他的价值的逻辑起点。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如上所述,这里的整体性既包含法律主体的整体性,也包括利益对象的整体性。“集体”概念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者来说是一个纲领性的,必须研究透彻的概念。正因为经济法把人看成具体的、有强弱区别的个人,人和人之间的“集体性”和“整体性”才如此得到重视。

四)经济法具体价值。

1.实质正义。

民法遵循平等原则,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崇尚平等和正义。但是,作为顺应时代潮流出现的更新的法律,经济法它敏锐地认识到,对于实际上地位、能力、财产、地域均有差别的个人来说,对他们在法律规定上的平等,是有难度的。从某种意议上讲,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其需要的差别待遇,对一些群体“特殊保护”,对另一些群体规定“特殊要求”,这样更能体现公正和正义。

2.经济民主。

所谓经济自由就是市场主体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权利。包括三个层面,即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2]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自由,但是过度的经济自由又带来了诸如发展停滞、降低效率、两极分化等弊端,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手段,既能享受经济自由的果实,由不被其中过多的“蛀虫”问题所困扰。

经济法对于经济的整体调节、联动程式和刚性规制正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方。

3.经济安全发展。

经济法在肯定市场调节和**调节的前提下,排除危及市场发展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进入到市场调节无法进入的诸如公共产品供给的领域,以一种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式,以具体人群具体对待的方法,全面呵护经济的整体运行,为经济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对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天然的依附性,在一项新的经济政策出台后,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就将提上日程,这样,经济法规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势头。[3]因此,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都是大量的、频繁的。这是经济法超前性低、与国家政治经济目标关系紧密的必然结果。

我国经济法的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此如一些法律的操作性不够、统领性经济法的缺乏、经济法系统性和协调性的不足等。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建设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很多新的领域需要开拓,例如《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保障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工资法》和《循环经济法》,也有相当多的老法亟待更新,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另外,探索经济软性法律的研究、关注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的系统化工程以及加强和改进经济执法也是未来经济法发展中必须进行的事项。

相信,在国家的关注下,经济法学者的努力耕耘下,经济法必将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使得经济法更充分的发挥其价值。

参考文献]1]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 2023年版,第55页。

2]吴平魁 《论经济法价值的三重超越》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3).

3]孔德周 《论中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若干矛盾的分析》改革与战略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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