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发布 2022-09-03 13:22:28 阅读 8260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

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2023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23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23年2月就2023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问题:(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答:1)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3】甲公司2023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23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23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23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23年1月10日到期)。2023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市场**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转让给庚。

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

何时对丙产生效力?答:(1)丁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丁有权行使代位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4】6月1日,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在6月7日前复到。6月2日,乙受到后,即向甲回复,要求降价5%,6月4日甲受到乙的答复后,正在考虑如何回答时,又收到乙6月4日的来电,表示完全接受甲6月1日的要约,甲没有回答。

案例5】有一份**茶叶的合同,采用exw条件,数量10000公斤,总值为25000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8日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已付清货款,但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茶叶搬到一个存放牛皮的仓库与牛皮一起存放,当买方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对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1)本案中买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买方应承担延期提货的责任。应赔偿因延期提货而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并从11月1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因为在exw条件下,由买方自理运输并提货,在正常情况下货物风险随货转移;而在本案中,买方依照有关的公约与惯例应从约定受领货物的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的风险。

2)本案中卖方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答:因为串味是卖方将茶叶存放不当造成的。本案中,卖方有义务在买方提取货物之前保全货物,保全不当应承担责任。

案例6】中国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c公司出口一批茶叶,数量10000箱,**条款cif纽约,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当货物到达纽约港时,买方对货物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表明由于货舱进水,有500箱茶叶遭受浸泡,已经无法**。

因此,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问题:

1)cif中买卖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cif术语中,卖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负责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的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买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美国买方拒绝接受这批货物,并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货款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答:本案由买方承担损失,因为cif术语下风险已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至买方,且受损货物仅占总量的5%,卖方不存在瑕疵履行。

案例7】2023年12月,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香港某公司b成交一批商品,价值300万美元。b公司卖断这批商品,然后再由b公司转口去西非。合同中包装条款订明:

packing: all in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 and 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2023年2月6日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a公司在审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包装条款为:

packing: all in plywood case of 10kg net and 2 cases to one bundle。a公司为了安全收汇,按信用证上规定的包装要求交货。

但在货物出运后的第八天,b公司致电称所有货物由于“nojunked”而不能接受。由于所购货物是转口西非的,b公司虽努力与西非方面协商,西非方面始终不接受此类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故b公司指示银行拒付。

问:(1)a按信用证上的要求交货是否妥当?为什么?如不妥应采取何种做法为妥?

2)b指示银行拒付,银行是否应当遵照“指示”?为什么?

3)b应采取何种做法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答:1.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货物不妥当,因为如果按照信用证上条款交付,就违背了合同的约定,造成违约,卖方应要求买方向银行申请修改信用证。

2.银行不会遵照买方的指示拒付货款,因为买方开具的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银行只审查单据和信用证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就必须付款。

3.买方应以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卖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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