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题答案

发布 2022-09-03 13:20:28 阅读 9260

1、 大陆法系的特点?(6)

首要特点就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花,法典化和逻辑性。

再次,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在大陆法系,法官解释法律的方法可以归纳为文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

2、 英国法的结构及特点?(8)、

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前者是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后者则以成文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二者在法律的结构,范畴和概念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两部分。两个虽然都是判例法,但各有其特点,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救济方式不同,普通法只有两种救济方式,一种是金钱赔偿,另一种是返还财产。

平衡法主要的是:①实际履行,有时又称为依约履行。②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第一,普通法法院有陪审团制度,衡平法院则不设陪审团,第二,普通法法院听取口头答辩,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而衡平法院则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总的来说,衡平法院得诉讼程序比较灵活;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有同一法院适用,而且吧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在法律上规定下来。

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衡平法则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遗嘱法与继承法等。 4法律术语不同,衡平法院在司法活动中使用它自己所特有的法律术语。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

3、英国法的渊源有哪些?(p11)

答:从历史上看,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居于次要地位。但是,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英国资产阶级为了适应社会关系和国家活动日益复杂化的要求,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重要。

1)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2)成文法。成文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它是由英国的议会制定的,它是由下议院、上议院以及君主组成。

3)习惯。在英国普通法形成的过程中,法的渊源是判例法而不是习惯法,因此,习惯现在在英国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极小。

4、美国法的结构、法院组织、渊源?(p13-17)

结构:联邦法、州法。

法院组织:联邦法院、州法院。

渊源:(1)判例法 (2)成文法。

5、**权产生的原因是什么?(27-28)

大陆法:(1)法定** (2)意定**。

英美法:(1)明示的指定 (2)默示的授权 (3)不容否认的** (4)客观必需的**权 (5)追认的**。

关于**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大陆法把**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另一种是非由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法定**。英美法认为,**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1、明示的指定2、默示的授权3、不容否认的**4、客观必需的**权5、追认的**。

6、大陆法中直接**和间接**指什么?英美法中的显名**、披露(**关系)的隐名**和未披露(**关系)的隐名**指什么?间接**和未披露(**关系》的隐名**的异同?(37-40)

①如果**人在**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即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的,称为直接**;如果**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则称为间接**。

②显明**:**人在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披露的隐名**:**人表示出自己的**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未披露的隐名**:**人事实上有**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关系的存在。

③相同之处:**人不披露本人的存在。

不同之处: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按照大陆法,间接**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人同他在订立合同中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按照英美法,未披露的本人有介入权,他毋需经过**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即只需要有**人同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

7、我国外贸**制的做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45-47)

做法:1.在**出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卖方,同国外买主签订出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

外贸公司对出口合同承担责任。外贸公司也对出口合同承担责任。

2. 在**进口方面:由外贸公司接受国内用货部门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收取约定的佣金或手续费。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该条规还规定,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时,则该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

3.《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当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然订立合同,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时,其后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当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即受托人对于未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没有过错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由委托人直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第三人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话,则委托人不得直接对第三人行使权力。(2)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时,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受托人主张权利,或者选择委托人主张权利。但是,第三人一旦做出了选择,便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8、合伙的概念与特征?(51)

概念: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特征: a)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b) 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

c)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d) 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每个合伙人均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从事合伙的正常业务活动。

e)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法国、荷兰、比利时等国的法律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9、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答:(1)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利润的权利: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谨慎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10、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股份****的基本法律特征?(71-74)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a)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b) 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c)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d)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e) 具有较明显的人和性质

股份****的基本法律特征:

a)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b) 股份以**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c) 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d) 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e) 股份****的规模较大

11、授权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是否发行。

法定资本制: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

12、独立董事及其特点。

定义:指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董事。

特点:①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②必须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

13、董事的责任、商业判断原则。

责任:①不得进行欺骗;②不得接**赂;③不得越权;④不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商业判断原则:指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作出的商业决议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即使这样的决议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是有害的,甚至是带有灾难性后果的。

14、我国实施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和任务、我国可以借鉴的公司治理措施。

特殊背景:①国有股作为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仍在操纵上市公司;

中国公司治理面临的任务首先要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

任务:①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首要任务);

逐步建立真正能行之有效的股东(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以便解决对控股股东及公司管理者的法律威慑和监督作用;

信息披露,尤其是财务披露制度一定要真正的建立起来,其中必须要解决披霉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信息,并建立追究披露虚假财务信息者的刑事责任;

在中国,必须要对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借鉴措施:揭破公司面纱;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在职管理层与在野派之间的拉票战;公司的并购;独立董事制度;股东的派生诉讼和集团诉讼;股份评估补偿权等等。

15、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区别?《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补充和发展?(178-185)

《公司法》第18条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 《公司法》上应遵循如下两条原则:

一)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适用《公司法》

1、《公司法》是规范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行及其终止、解散等重要事宜的,它无疑是规范全国所有公司的最权威的法律。

2、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是国家主权的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作为我国专门规范具有外商投资因素的企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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