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后答案

发布 2022-09-03 12:48:28 阅读 2466

1、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简称gp,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简称lp,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经依法核准登记入册,以合伙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的疏忽、不当、渎职等行为引起的合伙组织债务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实体。

4、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产分为若干等额股份,有一定以上的股东人数组成,股东以其认购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6、意定**:指**人根据被**人的授权而产生的**。

7、法定**:指被**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

8、直接**:**人在**权限内以**人的身份,即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为。

9、间接**:**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与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让与被**人的行为。

10、表见**:是指**人虽不具备**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人对本人有**权而与**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

11、显名**:**人在订约时不但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人的身份或姓名、商号。

12、隐名**:**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关系的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身份,因为表明被**人的存在。

13、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不是指有可能履行合同而不去履行。

14、违反条件:即指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时间、地点、品质及数量、支付工具及方式等条款)

15、违反担保: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随附条款。

16、根本违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约的基本标准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受害方预期利益的丧失,同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标准:

违约方应当预知这种结果,第三人能预知这种结果(客观标准)。

17、票据行为: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

18、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19、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0、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金其他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1、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授予对方在合同规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

占有和使用、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力。

22、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是指被许可方按照合同预定的某地区或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许可证项。

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排除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

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

23、普通许可合同:合同的被许可方根据许可方的授权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方式实施该专利,同时专利权人保留了自己在同一地域和时间实施该专利以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24、仲裁协议:系指双方当事人对于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协议。

2、简答题:

第一章。1、分析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称。它的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又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关系。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试述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有三个主要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3、简述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某一惯例一旦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即对当事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

4、说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与特点。

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审讯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属于纠问式诉讼;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辩论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是对抗式诉讼,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①大陆法系: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②英美法系属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成文法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

5、试述中国民商法的特点。

一)民法:(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2)财产关系以经济利益为内容;(3)第三,财产关系体现的经济利益可以与特定主体相分离。

二)商法:(1)商法的私法性与公法性;(2)商法的国际性与国际性;(3)商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

第二章。1、商事组织有哪些基本形式?它们各自有哪些利弊。

商事组织,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三种基本的商事组织形式: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个人企业。

利:设立方便,手续简单,无最低资本出资要求,法令限制较少;投资者就是企业所有人,所有权与决策权统一,决策迅速,且利润独享,保密性较强;税负较轻,无“双重纳税”。

弊: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风险较大;财力有限,融资能力较差,管理取决于投资者个人素质。

2)合伙企业。

利: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资本**广泛;合伙人均有权参加管理,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税收负担较轻;法律对其干预和限制较少。

弊:相对于公司,资金**和信用能力、合伙人数量有限,不能发行**和债券,难于集资,企业规模不可能太大;合伙人责任比公司股东责任大;合伙人都参与管理,不利于管理的集中统一;存续时间不稳定;合伙企业整体上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公司企业。

利: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少股东投资风险;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筹资能力;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管理更有效率。

弊:设立程序复杂,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对公司的监管规制较多;所有权和经营权放开,产生复杂的委托**关系;股权分散;税负较重。

2、如果你打算创业投资,你将选择哪一种商事组织?你将考虑那种因素?

3、请简述普通合伙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一)对内关系:

1)内部权利:管理参与权;利润分配权;监督权与知情权;获得补偿的权利。

2)内部义务:履行出资的义务;不得任意对外转让出资的义务;承担合伙债务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谨慎注意义务。

二)对外关系:

1、合伙企业或委托人行为效力问题:(1)合伙人之间适用相互**原则;(2)重视保护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在从事正常的合伙业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4)新合伙人进入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样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和债权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财产不足,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2)合伙人个人不足以清偿个人所负债务的,以他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清偿。

4、请谈谈你对有限责任合伙(及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认识。

5、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1)有限合伙,lp,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制度的主要法律特征: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不参加合伙业务的经营,不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只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且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③有限合伙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它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必须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④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⑤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一般不当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该普通合伙人一般当然退伙;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6、请比较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的异同。

一)相同之处:

1)都是自愿组成的合伙组织形式。三种合伙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自愿联合组成的营业共同体,三者有着共同的前提,即合伙人就出资、经营、利润分享、入伙、退伙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

2)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均被视为自然人的联合体,合伙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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