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经济法 期末作业

发布 2022-09-03 13:14:28 阅读 3546

商法。题一: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作为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有它们的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一、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具备法定人数、发起人、资本、章程等条件。

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字样。

2、股份****的含义:股份****又称股份公司。在英美称为公开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通过发行**筹集资本。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业务执行机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经理,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 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另外还有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两者之间的异同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为基本特征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的共同点表现在:

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第二,“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

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实行了资本三原则。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

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三是“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差异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和市场的主体,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公司盈亏自负的经营机制。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

1 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的**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规定3o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

而股份****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的股东所拥有**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的形式来体现,**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题二: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一、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把握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充分把握、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中对本方有利的规定,并将其充分体现在合同中。对那些对本方不利的规定,就应在合同中尽量回避。

2)严格保密,坚守底线的原则。

在谈判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谈判纪律,保守商业秘密,杜绝将己方的底线透露给对方,尽可能使所签订的合同优于合同底线,尽量不签订突破底线的合同。

3)平衡合同风险与确保交易成功的原则。

企业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都要将经营中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因此也就不可能签订某一方完全规避风险的合同,关键是把握好一个“度”,既要将风险降到最低,又要努力确保交易成功。当然,对于那些恶意的劣质客户,也不必过于迁就。

4)合同的文字表述一定要明确,条款要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1、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

2、条款具体详细,符合逻辑;

3、条款前后保持协调一致。

二、签订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1)初步判断双方达成协议的可能性。

第一种因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主动寻找潜在的合同伙伴;

第二种潜在的合作伙伴主动寻找和本企业的合作机会;

第三种通过和现有合作伙伴的合作而洽谈进一步的合作机会

2)签约主体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1、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2、合同一般要求盖公章,重要合同必须盖公章。加盖公章后尽量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务经理、特别授权**人签字。

对于加盖公章生效合同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法人公章”,尽量避免对方单位使用“财务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

加盖公章必须清晰可辩,多页合同包括合同附件盖章时要注意加盖骑缝章;合同中尽量不添字修改,如修改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对于签字生效的合同,则必须由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给我方交付特别授权书后的委托**人签字。验看对方的授权文书,特别注意授权委托人的权限范围,有无签约资格,审核合格签字后要留存委托书原件。

3、担保。没有董事长(专指公司)的书面批准,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任何人无权在合同、信函、传真等书面文书上签注“承担保证之责”、“履行担保之责”、“抵押”等担保承诺。否则一概视为个人行为。

4、子公司、母公司、分公司的区别:

1)验看营业执照:母、子公司为法人营业执照,而分公司为营业执照;

2)责任承担:签约主体为母公司或分公司的,母、分公司承担连事责任,风险最小,一般情况下有履约实力就可签订;对方为子公司,则母公司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签约时首要考虑子公司的履约能力,而母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考虑;

3)要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

资信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请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介绍其自身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的相关记录;

2 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工商登记(企业性质、设立、变更、年检)情况、申报纳税与纳税情况、企业的流动资金规模和银行借款与还款情况等,并与其介绍的情况进行对比,从而判断该企业的诚信程度;

3 调查对方企业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

4 到工商、国土、房管、交警、车辆管理、公证等产权登记部门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及其抵押情况;

5 到对方单位实地调查其财产及其经营情况;

6 了解对方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7 调查了解对方企业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仲裁和诉讼事项以及相关事项的执**况;

8 有财产担保的还应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保证能力;

9 其他有关事项。

三、签订合同中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内容由签合同的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如下:一)合同形式的选择

合同形式(见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上都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但最好在一份合同中表示清楚、完备,以免附件太多导致前后出现歧义。如果需要在执行中分批签订合同,应在每次签订合同或形成新文件(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信件)后及时对照以前的文件,如发现有变化或文字表述有歧义,应及时提出达成一致、补签合同。

对于执行期限较长并不断形成新文件的合同,应每隔一段时间或每完成一个阶段在下阶段开始之前签订备忘录作为一个阶段的总结,及时明确合同内容。

对于时间紧迫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在事后补签合同,避免出现纠纷。如双方身处异地可考虑录音或传真固定证据。总之“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文本的起草。

1、争取主动权:合同文本由哪方起草,哪方就拥有了主动权。

2、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张冠李戴,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三)明确对方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主体不合法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主体未经授权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

四)合同应该具有完备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个人:姓名全称、性别、住址、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职业、****等;

2、合同的标的。

在合同中要把标的物的情况写清楚。如果要加工某种产品,就要写清楚产品的名称、规格、外观尺寸、颜色以及内在的技术要求等。

3、质量和数量

首先、明确质量标准;其次、明确质量异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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