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发布 2022-08-27 03:19:28 阅读 1236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在生产、检修、技改等施工作业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2定义。2.1动火作业分类。

2.1.1气焊、电焊或切割;

2.1.2喷灯;

2.1.3明火熬炼;

2.1.4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2.1.5其它明火作业。

2.2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作业种类范围。

3动火作业的等级划分。

3.1我公司动火作业分为。

一、二、**管理。

3.2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的范围。

3.2.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能源介质)输送管道本体上动火。

3.2.2油库、液化气站等**场所围墙内动火。

3.2.3地下液压站区域内动火。

3.3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的范围:

3.3.1在运行的各种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能源介质)输送管道周围3m范围内或垂直上方动火。

3.3.2液化石油气站的围墙外10m范围内动火。

3.3.3在使用、储存的强酸、强碱的储存槽、罐周围5m范围内动火。

3.3.4公司主控室、操作室、电气室、变电所、开关站、计算机房、仓库等防火要害部位室内动火。

3.3.5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内动火。

3.4**动火作业的范围:

除。一、二级动火作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内(不含固定动火点)动火。

3.5涉及带煤气动火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按本办法中的《煤气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编号:执行。

4安全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4.1.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1.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应符合4.2规定要求。

4.1.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4.1.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4.1.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应排放易燃液体或气体;距动火点20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熔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1.8使用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措施。

4.2一级动火作业在符合4.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3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4.2.4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3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动火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4.3.1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4.3.3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4.3.5.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4.3.5.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安全管理。

5.1动火作业单位应在危险辨识的基础上制定动火作业方案或安全措施,尤其是对于**性气体环境,**性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要按防爆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5.2二级及以上的危险作业,应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危险作业可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作业中止重新开工或连续作业条件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确认。

5.3动火作业单位在作业中止或完成后,应查看动火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4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实行会审。

5.4.1对一些火灾危险性较大、动火防范措施复杂或者专业技术难度较大的一级动火作业,项目单位认为有必要会审的,应按《作业(施工)方案管理标准》要求进行会审。

5.4.2动火作业方案通过会审后,仍要履行相关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按动火作业方案执行。

5.5技改、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的动火作业,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要求,由项目单位进行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5.6为方便生产,各厂部可根据生产需要,将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部位、区域列为固定动火点。一、二级动火作业区域禁止设立固定动火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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