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五条动火的作业方式。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
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6.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7.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8.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10.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
1.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2.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3.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6.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洗槽站;
7.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8.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9.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
10.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
1.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
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
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米之内的区域;
5.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6.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
第八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进行可不进行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或作业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地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新建、技改技措和紧急抢修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工作。
二) 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地点对《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签字。
三) 大检修期间,所属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一十条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 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的规定,即:一处作业点开具一张《许可证》、至少配备1名监火人。当新预制(或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需维修的在用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或界区)时,作业申请方牵头组织会签,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并配备监火人。
二) 属地单位应有专人监火,应在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施工单位可同时指派专人监火。
三)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按照以下顺序操作:
1. 首先切断物料**并安装盲板,盲板要安装在尽可能靠近动火位置的阀门(或法兰)处;
2. 然后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3. 最后进行气体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 凡位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时,应检查分析,对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区域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一十)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一十一)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一十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一十三) 严禁带压钻孔动火作业。
一十四)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一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章气体分析、监测及合格标准。
第一十二条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周边或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应尽量进入到设备死角或空气不流通、通风不良的位置进行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一十三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作业前气体分析必须使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只能用于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第一十四条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空间10米范围。
第一十五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气体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二级动火作业在其有效期内,应在每日作业前进行气体分析。
第一十六条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一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
2%(体积百分数)。分析内容还应包含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有毒物料的浓度,确保分析结果小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
第四章职责。
第一十九条属地单位负责人。
一) 属地单位负责人是该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应是部门正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 氧割 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 避开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规定如下 1 必需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批准后方可作业。2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举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任意动火作业。3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 zy d 07 共6页。版本 a 编制 审核 批准 发文号实施日期 二 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1 目的。规范厂区内动火作业。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动火作业。3 术语。3.1动火作业。3.1.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 安全防火要求 动火分析要求 危险作业审批表 的管理等。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3法律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职责。4.1公司各单位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4.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