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20:07:28 阅读 978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she)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所属企业可根据本规定的内容,单独制定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其条款要求应不低于本规定相应的条款要求。

第四条术语和定义。

一) “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 “易燃易爆场所”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三) “作业组织部门”是指组织动火作业的职能部门。

四) “作业所在部门”是指作业地点(设施)所在的部门,以下简称属地单位。

五) “作业部门”是指作业(施工)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第五条动火的作业方式。

一)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二)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第六条在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该情况主要有:

1. 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米以内区域;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在运行的可燃气体、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6.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7.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8. 运行过程中的空分装置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9. 危险化学品库等动火作业;

10. 节假日期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11. 装置停工吹扫期间,本装置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动火范围内的各类动火作业要按特殊动火对待,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 在非正常工作时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动火作业(二级、固定动火区域除外)。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下列情况:

1.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2.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以外的区域;

3.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4.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5.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6.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洗槽站;

7.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8. 发电机房、消防泵房、化验室、桶装油品仓库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动火作业;

9. 节假日及非正常工作时间的二级动火作业;

10.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内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该情况主要有:

1.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的动火作业;

2. 公用工程系统管网;

3.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米之外、70米之内的区域;

5. 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米以内的区域;

6. 生产装置区、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四)固定动火作业。

固定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作业区必须经本单位安全环保(she)部批准,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识。

第八条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进行可不进行的动火作业一律不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严格控制特殊和一级动火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一)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或作业组织部门的负责人应针对作业内容,组织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在动火作业地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应急措施。新建、技改技措和紧急抢修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参加作业前的危害识别工作。

二) 工艺技术、设备、施工、安全、监护等相关人员应在动火作业地点对《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签字,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签字。

三) 大检修期间,所属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工作。

第一十条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一) 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处、一证、一人”的规定,即:一处作业点开具一张《许可证》、至少配备1名监火人。当新预制(或新安装)的工艺管线、需维修的在用工艺管线穿越不同装置(或界区)时,作业申请方牵头组织会签,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字确认并配备监火人。

二) 属地单位应有专人监火,应在动火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施工单位可同时指派专人监火。

三)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按照以下顺序操作:

1. 首先切断物料**并安装盲板,盲板要安装在尽可能靠近动火位置的阀门(或法兰)处;

2. 然后进行彻底吹扫、清洗、置换,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

3. 最后进行气体分析,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四) 凡位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时,应检查分析,对距动火点15米以内的区域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五)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七)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八)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九)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一十)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一十一)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一十二)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一十三) 严禁带压钻孔动火作业。

一十四)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一十一条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二)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三) 动火作业前,属地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五)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章气体分析、监测及合格标准。

第一十二条作业前,应对动火作业周边或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应尽量进入到设备死角或空气不流通、通风不良的位置进行采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一十三条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作业前气体分析必须使用气相色谱分析仪,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只能用于作业过程中可燃(有毒)气体监测。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校验,严禁使用未经定期校验的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

第一十四条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空间10米范围。

第一十五条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进行气体连续监测,这时,可使用便携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二级动火作业在其有效期内,应在每日作业前进行气体分析。

第一十六条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第一十七条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

2%(体积百分数)。分析内容还应包含作业人员可能接触到的有毒物料的浓度,确保分析结果小于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一十八条固定动火作业区可不做气体分析。

第四章职责。

第一十九条属地单位负责人。

一) 属地单位负责人是该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审批《许可证》或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代表其履行审批职责。特殊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应是部门正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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