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20:27:28 阅读 7429

山东御捷马新能源汽车制造****。

zy/d-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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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发文号实施日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1 目的。规范厂区内动火作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动火作业。

3 术语。3.1动火作业。

3.1.1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各种气焊、电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作业。

4职责和权限。

4.1部门职责。

4.1.1制造部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1.2动火作业申请部门负责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内容。

4.1.3动火作业部位所在部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4.2作业人员职责。

4.2.1动火作业人职责。

4.2.1.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4.2.1.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4.2.2动火监护人职责。

4.2.2.1动火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4.2.2.

2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车间安全员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4.2.2.

3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2.3动火作业申请部门负责人职责。

4.2.3.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2.3.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2.3.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2.4.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2.4.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2.5动火作业所在部位负责人职责。

4.2.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2.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2.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2.6动火分析人职责。

4.2.6.

1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动火作业要求。

5.1动火作业分级要求。

5.1.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2普通动火作业:置换合格的设备动火作业、生产现场无火灾**危险位置作业。

5.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5.2.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2.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3)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5)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5.2.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3)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5.2.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2.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5.2.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5.2.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2.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5.2.10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5.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流程要求。

5.3.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动火。

5.3.2普通《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经专职安全管理员签发后,方可动火。

5.3.3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涉及生产、设备、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5.3.4《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确认签字。

5.3.5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作业申请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4《动火安全作业证》时限管理要求。

5.4.1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普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5.4.2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安全作业证》移交制造部存档。

6相关记录。

6.1 zy/d-07-001《动火安全作业证》

7流程图。7.1.《动火安全作业证》办理流程图。

zy/d-07-00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年月日。

注: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8小时,逾期重新办理;普通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3天,逾期重新办理;如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发生改变,影响安全作业,需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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