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20:24:28 阅读 2916

1 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我港区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的安全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单位进港作业条件。

3.1.1 凡进港作业单位应具备符合法规要求的经营资质,并将相关经营资质证明文件送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备案。

3.1.2 进港作业单位应与我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参与作业的各类设备设施、人员符合法定要求,证照齐全,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完好有效,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我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3.1.3 进港作业单位应对其进港作业人员进行港区作业安全培训教育,掌握港区交通、消防、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坠落、淹溺、触电等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定安全管理人,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其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的违规行为负责。

3.2 进港作业车辆要求。

3.2.1 进港作业车辆应按要求办理进出港手续。

经常进出公司的集卡运输车辆应到我公司安全监督科进行信息登记,办理ic卡,并按港区要求标识、编号;其他车辆应提交相关申请和资料,取得公司通行证进出或换证进出。

3.2.2 进港作业车辆应主动避让我司作业设备;禁止堵道、占道、抢道;禁止将驾驶室置于关路之下;禁止在港区停车过夜或长时间停放,确有需求时应征得公司安全监督科同意。

3.2.3 船舶**、货代、货主等车辆在确有需要时,经同意后方可进入码头作业平台,但应停放妥当,不得妨碍安全生产。其他车辆一般不得进入码头作业现场。

3.2.4 集装箱运输车辆进港作业时应按要求办妥相关手续,提供相应凭证,做好与我公司的交接。

3.2.5 除作业集卡车辆外,其余车辆禁止擅自进入集装箱堆场。

3.2.6 运输超限箱、重大件、危险货物等特殊货物时,应按指定通道和线路行驶。

3.3 进港作业人员要求。

3.3.1 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主动自觉熟悉港区作业安全、治安、消防、交通等管理要求,并严格执行,对违规行为负责。

3.3.2 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和服从港区安全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3.3.3 禁止各类进港作业人员在港区有下列行为:

在港区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行为;在生产作业区域擅自动用明火、吸烟(尤其是在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擅自动用、攀爬我公司设备设施;擅自接电,私拉乱接;酒后作业;擅自进入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或进入集装箱堆场堆箱区;关下作业、危险区域逗留;不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私自剪或更换集装箱铅封;随地大小便、乱丢杂物等行为。

3.3.4 禁止各类驾驶人员:驾车堵道、占道、抢道;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将车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按交通指令线路行驶;在车辆行驶中吸烟、饮食、闲谈和其他有碍安全行车行为。

3.3.5 集装箱运输车辆驾驶员进港作业时还应:

携带好相关证件;做好集装箱装卸准备工作(例如解好或锁紧集装箱锁销,关闭好集装箱箱门);不要在集装箱装卸操作未到位的情况下移动车辆等。

3.3.6 在发生或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向我公司生产调度科值班室报告,不要擅自撤除事故现场,还应配合事故调查,不得瞒报、谎报和弄虚作假。

3.4 其他进港作业须知。

3.4.1 进港作业单位或人员配备有无线对讲机的,禁止使用我公司无线电通讯频点,干扰或指挥我公司人员生产作业。

3.4.2 进入港区车辆实行限速管理,主干道25公里/小时,集装箱堆场集**道15公里/小时,交叉、复杂路口5公里/小时。港区内全路段测速。

3.4.3 进港单位需要在港区明火作业、接电、用水等,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4.4 公司发放的上级主管部门证件、公司核发的各类进港通行证、出入证、ic卡等禁止转借、**。

3.4.5 进港作业单位、人员有权对我公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相关部门应合理采纳。

3.4.6 公司职能部门应支持和协助进港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3.4.7 进港作业单位及其人员对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整改。对现场处理有异议或认为不对的可向公司投诉,但禁止以此为由而拒绝接受指挥,影响我司正常安全生产作业。

3.4.8 在我公司发生紧急情况(如安全事故、灾害性天气影响、治安事件、火灾**事故等)或接上级特殊紧急指令时,在港作业单位或人员应听从我公司统一应急指挥和安排,主动避险,自觉配合,否则后果自负。

当风速达到18米/秒(8级)时:进港作业单位人员、车辆禁止进入我司集装箱堆场,已经在堆场的应尽快远离,防止被意外伤害;各类船舶禁止靠泊我码头。当风速达到22米/秒(9级)时,所有在港作业单位人员、车辆必须离开作业现场,撤离到安全地带。

3.4.9 公司联系**:

a) 事故报告:85166101(生产调度科值班室)

b) 安全质量:85166156(安全监督科)

c) 生产组织:85166688(生产调度科)

d) 服务质量:85166170(党群科)

4 奖惩。4.1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我司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司均有权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及处罚。

4.2 公司制定《违约金管理办法》。对各类违规行为视为违约行为,视具体情况收取违约金。

4.3 公司对表现出色,及时发现、制止和消除重大事故苗头的进港作业单位和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5 附则。5.1 公司原《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港作业集卡司机管理办法》废止。

5.2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 目的。为了加强外来单位、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生产、治安秩序,规范港区巡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南通港口集团港区大门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除适用于公司负有安保职责的部门外,还适用于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进出公司大门管理。

3.1.1 公司内部员工凭公司《员工ic卡》刷卡进出。

3.1.2 外单位人员进出要求: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海关、公安、边防、海事等)人员凭有效证件或明显标识自行进出大门,或由公司相关人员陪同进出。

2、在港船员凭“身份证”、“船员证”、“边检签证”等证件进出大门;

3、来港区联系业务的单位、人员凭有效证件在门卫处登记并确认后进出港区大门,或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出;

4、来港施工单位人员、修理人员等凭公司安全监督科发放的“临时出入证”进出大门;

5、到我公司参观学习的学生由人事科派人陪同进出;

6、进港作业集卡司机凭有效证件或记分卡进出。

3.1.3 机动车辆进出港区要求:

1、一般车辆凭车辆行驶证或驾驶员驾驶证,在门卫登记换证进出;

2、员工自备车辆凭《员工车辆港区通行证》进出;

3、**及货主等经常进出公司的车辆凭有效证件换证进出,也可凭集团或公司发放的《港区通行证》进出;

4、所有集卡车辆一律凭有效ic卡在集装箱进口检查桥办理手续后进港,在集装箱出口检查桥办理手续出港。

3.1.4 外来单位进出港区要求:

1、因基建、设备维修等需要外单位进港实施或协助时,公司相应牵头部门应确认该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与其签订建设、维修合同的同时,主动要求其与安全监督科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其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2、由集团组织在本公司进行的基建、设备维修等工程,施工单位进港作业前,公司相应职能部门应通知其与安全监督科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其人员办理“临时出入证”。

3.1.5 货物(不含生活日用用品)进出港区要求:

1、公司内部正常采购的货物在接受门卫人员检查后进入;运出公司的货物,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具《出门证》,并安排人员跟随送到门卫接受核查后方可运出公司大门;

2、公司员工带进和带出港区的货物,由其公司主管部门开具《出门证》,经门卫人员核查后方可带出公司;带进公司货物应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

3、外来单位因施工需要带入公司的货物,应在门卫处登记或提供货物清单,经检查后进入公司;外来单位及人员要运出公司的货物由公司相关部门开具《出门证》,并安排人员跟随送到门卫接受核查后方可运出公司大门;

3.2 港区安保一般要求。

3.2.1 所有进港作业单位均应主动了解港区危险因素,采取安全措施,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进港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作业协调,并报公司安全监督科备案。

3.2.2 施工单位在进港作业前应持进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特种作业资质证件复印件到安全监督科办理进港手续,同时到公司党群科办理暂住流动人口登记证。

3.2.3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单位不得进入港区作业。

3.2.4 安全监督科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治安、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和纠违。凡严重违反安全规章或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港区安全管理的,安全监督科有权予以处置。

3.2.5 进港作业单位必须加强其在港作业人员的安全、治安管理,不允许随意离开指定作业区域在港区流动;未得到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设备、水、电;确有需要在港区陆域动用明火时,应到安全监督科办理明火申请,禁止擅自动用明火。

3.2.6 进港作业人员必须了解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

如港区的交通、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落水、物体打击、火灾、触电等等,并自觉做好防范工作。作业过程中,港区各类人员应服从公司现场指挥人员指挥,防止违章作业、野蛮作业、疲劳作业,当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

3.2.7 港区内严禁黄、赌、毒等行为;严禁在作业区域发生嬉闹、打架、斗殴等现象;严禁发生偷盗他人物品或公司财物的行为,同时各类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自携带物品。

3.2.8 各类进港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交通管理相关规定。

3.2.9 各类无关人员、车辆不得通过集装箱检查桥通行,不得擅自进入集装箱箱区。

3.2.10 各进港作业单位、车辆、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科的安全培训、监督和管理。

3.2.11 若发生或发现事故、治安事件,各人员应立即向生产调度科值班人员、公司安全监督科报告,并积极参与抢险、救人。

3.2.12 对发生事故、治安事件隐瞒不报、迟报的外来单位和人员,由公司安全监督科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3.3 安保值守和巡查。

3.3.1 公司安全监督科门卫负责港区大门值守和周界(含办公大楼)的巡查管理;生产调度科负责危险品堆场的值守和巡查以及检查桥和其他作业堆场的巡查;操作队负责港监楼大门的值守和港区道路巡查;维修队负责加油站处大门、配电房的值守和巡查;货运站负责其辖区仓库及周边的巡查;装卸队负责码头(挡浪墙外)及码头前沿船岸界的巡查。

另外,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区域的巡查,安全监督科现场安全员负责港区内和港外作业区域的监督检查。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4.2.5 凡需动火作业的设备 容器 管道等,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如 加上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并切断电源。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2.6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4.2.7 严禁用氧气瓶吹风。在生产 使用 储存氧气的设备...

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实施 消防法 安全生产法 企业内保条例 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树立安全意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安全工作 谁施工 谁负责 的原则,为明确安全工作的职责和责任,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安全工作内容 消防安全 治安安全...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x

4.1 现场安全管理规定。4.1.1劳保用品穿戴。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穿戴好本工种的劳保用品和安全帽并系好帽带。严禁穿背心 裙子 高跟鞋 拖鞋 凉鞋进入施工现场 女工严禁披长发。4.1.2作业人员。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