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6 00:38:28 阅读 92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处作业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炼油项目建设期所有相关单位。

第二章高处作业的定义及分级。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高出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高处作业分级。

1、一般高处作业。

高度在2~30(不包括30米)米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

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1)高度在30米(包括30米)以上。

2)雨雪天气。

3)夜间。4)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5)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6)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7)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三章高处作业一般规定。

第六条施工前必须对参加高处作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承包商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且承包商的hse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督。

第九条在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全身式双挂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其所挂位置必须牢固。

第十条脚手架的搭设和验收,必须符合《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hse监理人员认可,并挂有“准用”标识后方可使用;没有“准用”标识的脚手架禁止使用。高处作业使用吊篮时,吊篮的制作和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在道路和设备、设施上方或上下交叉作业区域,及人和物体有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区域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挂设安全网,拉警戒线。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必须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以上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督。

第十二条进行容器和框架内的高处作业与特殊高处作业时,必须配置性能完好的通讯设备,保持与外部或地面的联系,特殊情况下应设专人负责通讯联络。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三条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必须先将其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均必须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运;高处作业时,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面应随时清理干净,并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杂物、余料和废料等。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邻近处,如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等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排放气体、粉尘浓度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且有专人监督;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雨天和雾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水、露均应及时清除;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第十六条如发生事故或灾害,而需在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紧急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并经承包商的hse 负责人审查和相关hse监理人员审批。紧急情况下为了抢救人员,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可由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口头批准,实施抢救作业,同时要尽快向本单位领导、pmt、hse部报告。

第四章高处临边作业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周边,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栏杆(上下两根,间距不得大于0.6米)。

第十八条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垂直输送物资的平台,除必须在其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和活动防护栏杆;地面通道上空应设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必须封闭。

第十九条临街(或道路)高处作业区的周边,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防止物体从高处坠落。

第五章高处洞口旁作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在洞口和因施工需要而临时留有的洞口处进行作业时,为了防止人或物体有坠落可能,以及消除对人身安全的隐患,此时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必须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外,夜间还必须设红灯作警示。

第二十二条对边长或最大直径小于1.5米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或钢管、钢筋构成的防护网格盖住洞口,并加以固定;必须封闭时,应在防护网格上满铺脚手板和其他隔离物品。

第二十三条对边长大于1.5米的洞口,四周必须有防护栏杆,洞口下必须挂安全网。

第二十四条在邻近作业的人与物且有坠落危险的竖向洞口、孔及管口处,必须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

第六章攀登作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地面或固定平台基础面以上5米内的一次性攀登作业,可使用移动式梯子,应遵守以下要求。

1、梯子顶端要高出施工作业面。

2、梯脚底部应垫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的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的上下间距应为300毫米,不得有缺档。

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0°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站在梯子上作业时,只许一人在上作业,上部应留有四步空档,下面应。

有专人扶梯监护,同时作业人员应把安全带挂在牢固位置。

第二十六条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吊篮载人进行高处作业。特殊情况下使用吊篮载人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承包商的hse 负责人审核,由hse监理人员批准后实施。对施工所使用的吊篮等设施须经承包商的hse负责人或专职监督员检查、hse监理人员确认合格后,施工人员方可正式进入吊篮进行作业,但设备或框架内部不可直视的高处攀登作业,禁止使用吊篮等垂直载人设施。

第二十七条对设备壳体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内部攀登作业,可采用绳梯进行,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悬挂在牢固的物体上。

第二十八条钢柱、钢梁、屋架、管廊等构件吊装前,应先按要求设置爬梯、脚手架等高处作业设施。

第二十九条在设备、框架等大型设施上,需较长时间作业,应设置为固定式直爬梯,固定式直爬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高的扶手。

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利用绳索、立杆、设备接管、管子、构件预留孔和立柱等非规定通道,也不得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上下;上下梯子时,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第七章悬空作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第三十二条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机具设施必须经承包商的hse负责人或专职监督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查、hse监理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属于hse部。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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