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6 00:35:28 阅读 4531

3.8.5 制定异常情况下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疏散的可靠措施。

3.8.6 高处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3.9 施工单位。

3.9.1 负责组织人员接受安全教育。

3.9.2 持施工任务单,到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3.9.3 负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3.9.4 负责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填写《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3.9.5 负责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

3.9.6 高处作业完工后,负责检查确认,并在《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等级,即高度在2—5米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为**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 进行**、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但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供电线路的外线电工)、在正常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3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

4.4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要求,并将安全措施填入《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4.5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4.5.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资产分公司二级单位、分公司作业部或业务部(以下简称“生产单位”)办理《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4.5.2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由生产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和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填写作业许可证,由生产单位领导(处级)审批签发。

在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以外新建的工业工程(民建工程除外)进行高处作业的,由承包商(施工单位)自行办理《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工程监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4.5.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技术人员)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5.4 高处作业完工后,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4.6 作业安全措施。

4.6.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或有可能滑落的物件上,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

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4.6.2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帽带,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6.4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

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4.6.5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牢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盖板或围栏。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4.6.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a)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用防滑措施;

b) 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

c) 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d)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e)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f) 在石油化工装置区边生产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应制定异常情况下高处作业人员安全疏散的可靠措施。

4.7 有关安全要求。

4.7.1 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7.2 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在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

4.7.3 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生产单位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实施抢险后,并报施工单位领导、工程监理部门负责人和生产单位领导。

4.7.4 从事**以上的高处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组织作业人员体检,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8 作业人员职责。

4.8.1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8.2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4.8.3 对《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8.4 对违反本规定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4.8.5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9 许可证的管理。

4.9.1 《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9.2 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施工所在的生产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二联。

4.9.3 《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9.4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4.9.5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特级高处作业。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安庆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7 附则。7.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8.2 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录8.1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录8.2高处作业许可证。

注:本许可证一式两联,“生产单位”特指资产分公司二级单位、分公司作业部或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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