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廊坊市康宏管道综合处现场作业区域的挖掘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廊坊市康宏管道综合处现场作业区域的挖掘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50369-2006 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007-200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q/sy1247-2009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挖掘
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土石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 沟槽
长窄形的凹地,通常底宽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光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3.3 支护
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3.4 边坡
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4.职责。4.1 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范。
4.2 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本规范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
4.3各级安全环保部门对本规范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监督和审核。
4.4作业人员接受挖掘作业安全培训,熟知风险,严格执行本规范,参加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5.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挖掘工作开始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交通状况;
—附近居民情况;
—防护围栏及临时通道;
—附近的振动源;
—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土质类型;
—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架空的公用设施;
—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使用的工器具;
—气候;—其他。
5.1.2 挖掘作业前,由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交底,并督促落实。
5.1.3 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制定安全措施。
5.1.4 挖掘作业开始前,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地下设施的分布情况。
在地下设施两侧3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并对挖出的地下设施给予必要的保护。对于重要地下设施,开挖前应征得其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应在其监督下开挖。
5.1.5 涉及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等道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挖掘作业,以及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河流等区域挖掘作业时,应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该区域挖掘作业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5.1.6 长输管道施工中,在已布管或焊接完管道(地面上)附近开挖管沟时,为防止出现塌方、钢管滚入沟内的危险,开挖管沟边缘至管道边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其值符合表1规定:
表1 管道边缘与管沟边缘的安全距离。
5.1.7 在架空电力线路下进行挖掘作业时,作业机械任何部位与架空电力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设备与架空电力线安全距离。
5.1.8 在坑、沟槽内作业必须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5.1.9 挖掘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指派一名监督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
5.1.10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掏挖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1.11 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并报告挖掘作业审批人处理,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1.12 所有人员不应在坑、沟槽内或设备周围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13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2 保护系统。
5.2.1 对于挖掘深度5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护和挡板等保护系统。
对于挖掘深度超过5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由各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设计。
5.2.2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可不设置保护系统。
5.2.3 建筑物地基基础开挖,边坡坡脚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3。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各单位(项目部)技术部门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表3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5.2.4 在长输管道施工中,开挖管沟边坡坡度应根据土壤类别、载荷情况和管沟开挖深度确定。
深度在5米以内(不加支护)管沟最陡边坡的坡度可按表4确定,深度超过5m的管沟边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边坡适当放缓,加支护或采取阶梯式开挖措施。
表4 深度在5m以内管沟最陡边坡坡度。
5.2.5 在挖掘作业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支护。
5.2.6 支护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护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2.7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护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护系统,回填和支护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2.8 挖出物或其他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
5.3 邻近结构物。
5.3.1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护。必要时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3.2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护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护、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5.3.3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护系统;
—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5.4 进、出口。
5.4.1 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5.4.2 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责任 工程处。中国责任 工程处。1 范围。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 偏离 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廊坊市康宏管道综合处现场作业区域的挖掘作业活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1范围与应用领域1.1目的。为确保挖掘作业期间人员 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1.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2参考文件。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 2002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程序。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术语和定义3.1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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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生产 作业现场的挖掘作业活动,明确公司对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防范挖掘作业引发的事故 未遂事故,制定本制度。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所有作业场所的挖掘作业活动。本制度不适用于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的挖掘作业。3 术语。3.1 挖掘。在生产 作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