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发布 2022-08-28 19:51:28 阅读 4968

4.2.5 凡需动火作业的设备、容器、管道等,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如:加上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并切断电源。清洗置换合格,符合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4.2.6 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4.2.7 严禁用氧气瓶吹风。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焊接、切割作业完毕后不得将焊(割)器具遗留在设备或容器内。

4.2.8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 凡进入各类塔、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作业,须严格遵守原化工部颁发的《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必须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2 未经处理的敞开设备或容器,应当作密闭容器对待,严禁擅自进入,严防中毒窒息。

4.3.3 在进入设备、容器之前,该设备、容器必须与其它存有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或管道进行安全隔绝,如:

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严禁用其它方法如:加水封或关闭阀门的方法代替。

4.3.4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3.5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检修人员感觉异常,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或容器。

若需再次进入设备、容器作业时,须对设备或容器重新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确认安全后,方准许继续作业。

4.3.6 在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规范搭设安全梯或架子,并配备救护绳索、灭火器、氧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7 加强受限空间内的通风换气,通风设施须设专人看管,未经该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切断风源。

4.3.8 谨防受限空间内解析出有毒有害介质,必要时应增加安全分析频率,加强监护工作。

4.3.9 作业人员必须会熟练正确使用二小时氧气呼吸器、灭火器等应急救援器材,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4.3.10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11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12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作业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13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单位、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 动土作业。

4.4.1动土作业: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4.4.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罚。

4.4.3 动土《作业证》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4.4.4 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4.5 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4.6 作业现场应按要求设置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

4.4.7 当作业地点处于易燃易爆场所时,应根据作业内容及使用工具相应办理动火作业证。

4.5 临时用电作业。

4.5.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证的电工负责办理。

4.5.2 应指定专人负责停电、送电联系工作,并办理停、送电联系单。设备交出检修前必须联系电气车间彻底切断电源,严防倒送电。

4.5.3 所有临时安装在室外的电气配电盘、开关设备,必须有防雨淋设施,临时电线的架设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4.5.4手持电动工具(手电钻、磨光机等),必须经电气作业人员检查合格备案后,贴上检验标记,方能投入使用。

4.5.5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5.6 作业现场所用的风扇、空压机、水泵等的接地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良好。

4.6 高处作业。

4.6.1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6.2 高处作业的分级。

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6.3 高处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各级审批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4.6.4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带安全带,不准穿硬底鞋和易滑的鞋。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位置上方牢固可靠的构件上。患有“高处作业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不得参加高处作业。

4.6.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认真选料,按规定铺设固定跳板,必要时跳板应采取防滑措施,所用材料须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脚手架用完后应立即拆除。

4.6.6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输送物料时应用绳索起吊,严禁抛卸。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意外坠落伤人。

4.6.7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隔离措施。

4.6.8 登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架应有防滑措施。

4.6.9 高处作业应严防触电、化工放空和其它作业的干扰和伤害。

4.6.10 高处作业须视现场状况设置警戒区域,并悬挂警示牌。

4.6.11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7 起重吊装作业。

4.7.1 凡吊装10吨以上的物件,必须按规定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查,并由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级吊装作业须由公司安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4.7.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7.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7.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7.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7.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4.7.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7.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7.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7.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7.9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7.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8盲板抽堵作业。

4.8.1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抢修或检修过程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时的盲板抽堵,或设备、管道内物料经吹扫、置换、清洗后的盲板抽堵。

4.8.2 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项目负责人办理。

4.8.3《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审批。

4.8.4 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8.5 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

4.8.6 特殊情况需气防员现场监护时,应提前两天将《作业证》送气防站存档备查。

4.8.7 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8.8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9 断路作业。

4.9.1 断路作业: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9.2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及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9.3 《作业证》在填写相关内容后,由断路申请单位报经警大队审批。

4.9.4 经警大队审批《作业证》后,应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如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等。

4.9.5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9.6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9.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

4.9.8 断路作业应按《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随意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9.9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10 设备检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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