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厂区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洪达化工****所属各单位,包括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
3. 职责。
3.1监护人的职责:
3.1.1应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三联,对“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规定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3.1.2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3.2 动火人的职责:
3.2.1应持“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动火,”即“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3.2.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3.2.3 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3.2.4 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3.3 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由车间领导指定)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主持和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3.4 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5 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负责对特殊工种资质的审查,负责分析报告单数据的确认和填写,负责动火作业票的管理,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
3.6 批准人的职责:
各级动火作业的批准人在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的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3.7 施工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措施的制定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生产动火:指锅炉、加热炉、工艺装置等生产性设备动火,此类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4.2 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
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公司安全部门审查,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固定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动火区必须具备:
1.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2.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4.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
5.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3 临时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业;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临时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4.4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
4.4.1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
1.**危险场所以内区域,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4.4.2 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
4.4.3 特殊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4.5 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动火票的安全员留存(存根);第二联动火人持有;第三联监护人持有。
4.6 申请“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应由动火单位向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由动火所在车间领导指定,车间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7 动火所在车间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要采取的措施,在该项栏中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8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所在车间安全员将分析报告结果填写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分析结果”栏内,并将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第一联上。
4.9 一级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公司安全部门主管责任人批准生效;二级动火作业票,由车间项目负责人、车间安全员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动火作业票,由车间、公司安环部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和安环部领导签发,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节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一级动火由公司生产总值班批准生效。
一级动火票需要延长时间时,在火票时间填写处填写,延长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由车间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及安全措施重新核对后,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内,写明检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4.10 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到动火现场检查确认后,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11 “特殊动火作业票”和“一级动火作业票”有效动火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票”有效动火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12 节假日期间不允许从事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须将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13 装置停工大检修期间的二级动火,在30平方米范围以内,且视野清楚、无障碍物的区域,可按一处动火执行(高处动火除外)。
4.14 在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
4.15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动火单位与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相应栏内签署意见。“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4.16 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
本车间组织的动火作业,监护人可以设一人,应指派熟悉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因工作需要调换动火作业监护人时,接替人应在动火作业票监护人栏内注明交接时间,并签字(仅限第二和第三联)。
4.17 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施工单位实施。
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动火。
4.18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4.19 动火前要对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动火。
4.20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4.21 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3.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下限的10%(lel);
4.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方法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
2(v/v)%。
4.22 在油罐、塔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动火,应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4.23 进入塔、罐、槽等有限空间内动火应同时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4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4.25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4.2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动火。
4.27 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4.28 二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安全员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动火。
4.29 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及相关方在生产 检修 技改等施工作业项目涉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2定义。2.1动火作业分类。2.1.1气焊 电焊或切割 2.1.2喷灯 2.1.3明火熬炼 2.1.4电钻 砂轮 风镐 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 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2.1.5其它明火作业。2.2原设计在生产...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标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动火作业分级 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 施工 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不包括锅炉 燃烧炉 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2 术语解释。2.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动火作业事故,保证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 2008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she管理制度,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油气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所属企业安全环保 she 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三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