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第二次作业

发布 2022-07-13 16:22:28 阅读 1240

1、对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的理解。

第一,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办法。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政策、纪律、习俗、**等多种手段。法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具有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

很多社会关系需要由法和其他手段并行调整,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第二,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有些领域法律不应介入。对有些社会关系而言,法并不是有效的调整手段,比如对于人们的思想、信仰或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

第三,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法律主观性的局限性:抽象性、概括性的局限性,相对稳定性的局限性,国家强制性的局限性。法律在某些个案中会导致牺牲实体正义,或者使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不到惩罚。

第四,法律的实施受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支持,也需要具有相当法律素养的人正确的去执行和适用。

2、论述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及其发展趋势。

区别:尽管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都渊源于西方国家,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但他们的历史传统不同,这决定了两**系存在差异。

第一,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民法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前者重视思维,所以造就了他们国家以立法中心主义为主的形态;而后者重视经验,形成了以司法中心主义为主的现状。

第二,在法的渊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第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

第四,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第五,在法典编纂方面,民法法系有代表性的法典;而普通法法系总体不倾向于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发展趋势:由于世界一体化趋势加快,使得世界性的法的区域化、一体化进程加快,两**系之间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短时间内会发生根本性变化。

两**系越来越呈现出“求同存异、协调发展”的趋势,但在这种趋势中两者的法律技术、推理方法、诉讼制度、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差别也依然存在。

第二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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