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专科答案

发布 2022-07-08 06:50:28 阅读 1877

专科答案a

一。单项选择题。

1.c 7. c

二、多项选择题。

三、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

四、简答。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具有合法性。

2.第一,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第二,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第三,主体不同。转继承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认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五、案例分析。

1.(1) 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 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 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2.(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3.(1)这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r$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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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a_i_],w!n_w/`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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