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民法真题答案解析

发布 2022-02-28 18:31:28 阅读 9802

2023年。

参***: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王某的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的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的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的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因热水器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的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

参***: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

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

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

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23年。

参***:1.不能。

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

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戊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

(或:丁、戊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戊)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2023年。

参***:1.有效。

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的使用权人;庚是己公司的雇员,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23年。

参***:1.答案一:

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和处理。理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的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3年。

答题要点】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不是表见**。因为表见**要求被**人存在过错,**人在**权限内,以被**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没有取得甲的**权,是其擅自将存放在甲公司的公章使用,不符合表见**的要件。乙公司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故乙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表见**与自己**的辨析。表见**是指虽无**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权(有权利外观),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该**行为有效。(表见**=无权**+权利外观+被**人有一点过错)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

自己**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实际只有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往往会损害被**人的利益。《民法总则》第168条第1款规定,**人不得以被**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仲裁补充协议无效。乙公司用甲公司的公章向第三方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构。

成表见**,此乃保护第三方善意(维护交易安全)之基本原理。但是,本题中,乙公司以。

甲公司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此时乙公司毫无善意与信赖利益可言,不构成表见**,乙。

公司代甲公司签章的行为只能归于乙公司自己。因此,乙公司的代签章行为不存在要约。

与承诺两大基本要素。《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所涉的补充。

协议并未成立,也无效力可言。故约定g省c市仲裁委员会的补充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结合考查合同法考点)。此问涉及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的考点。《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法》第25

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以上为判断仲裁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之法律依据。

3.甲公司可以申请撤销,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根据《仲裁法》第58条之规定,甲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g省c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理分析与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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