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行政法真题答案解析 1

发布 2022-11-04 14:40:28 阅读 3727

2023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参***:不成立。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因此应当公开。

3、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的规定,省**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应主动公布。

4、参***: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4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5、参***:按照《**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规定》第3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

参***:1、参***: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系对二人违法行为的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一纠正行为在实施处罚时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2、参***:市**不能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撒销原处罚决定。

3、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工商局做出25号处罚决定应适用听证程序。

4、参***:①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可以卸载**不必要的职能和权力,减少**过度干预市场,千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有利于建设有限**;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为市场主体和企业松绑,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企业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建设服务**;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规范**在公司中的登记行为,约束行政机关在登记中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利于建设廉洁**;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强调公司登记中的服务和便民,极大方便公众和企业办事,实现行政权力有效运行,有利于建设效能**;⑤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市场主体的宽进严管,放掉不该管的权力,加强监管权力,加强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管理上的严格责任,形成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建设责任**。

2023年。

参***:1、参***: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s项的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交更登记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交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参***: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

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参***: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的规定,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2023年。

参***:一)

1.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本案中,因《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并非被诉行政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作出的依据,孙某的请求不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该规范性文件为***部门和地方**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含规章;二是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三是应在第一审**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3.法院不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

4.本案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在于制止孙某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制裁性质,归于行政强制措施更为恰当。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

一是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制裁性,给予违法者制裁是本质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制止性和预防性,即在行政管理中制定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二是阶段性不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查处作出的处理决定,常发生在行政程序终了之时;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财物等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控制措施,常发生在行政程序前端;三是表现形式不同。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限制公民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

二)略。2023年。

参***:一)1.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2.听证由市盐务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不成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故,市盐务管理局认定****未办理工业盐准运证从省外购进工业盐构成违法的理由不成立。

4.市盐务管理局和市人民**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人民**维持了市盐务管理局的处罚决定。

二)略。2023年。

参***:1、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

2、王某的被告不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由行政主体担任,所谓行政主体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能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

在此要特别注意行政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区别,行为主体是指虽无法律上的名义,但是直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被委托组织与公务员。要确定被告首先要确定哪些行为被起诉了,法院一般是告什么审什么,王某要求行政赔偿,其理由是房屋被强制拆除了,那么强拆行为应该是本案的审查对象,而作出强拆行为的主体则是本案被告。

通过分析案例可以看到,镇**、镇管委会是作为见证人出现在行政强制执行现场的,不应该作为被告,城管大队作为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因而不是行政主体,也不具有被告资格。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违法通知》是一个行政处罚行为,与本案原告的损害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因而不具有被告资格,本案中原告起诉的强拆行为,而这个行为是市规划局委托城管大队做的(虽然不合法),责任应该由委托主体市规划局承担。

3.市规划局的行为违法。市规划局有两个行为,一是行政处罚。

根据题干可知,市规划局在《通知》中明确告知王某其建筑违法,并且限期1日内拆除。在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中有两处违法,第一,没有告知相对人王某救济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二,限期1日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违法,从行为过程来说属于行政滥用职权,从结果来看则是行政行为明显不当(行政滥用职权和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就是强人所难,违背客观性,即行政主体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义务。

二是委托城建大队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除了代履行可以委托执行以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自己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而对于王某的违法建筑,法律并没有授权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这里存在主体违法和委托行为违法两个违法点。

4.一般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最长保护期限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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