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发布 2022-06-07 04:27:28 阅读 1778

2023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一年,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落实生态环境统一监测的开局之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生态环境机构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为核心,以推动落实“五个统一”为抓手,以服务环境管理与决策为导向,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和预报预警,组织全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大比武”,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执法联动,开展生态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估,科学谋划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顶层设计,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定工作,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支撑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顶梁柱”作用,为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支撑。

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把握新形势新部署,精准剖析新情况新问题,启动“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研究编制工作,引领和推动新时期监测事业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本地区“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思路举措。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法规制度建设,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制定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机构改革部署,强化对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明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卫星应用、核与辐射、海洋、农业农村等专业站的职能分工和业务运行机制,明确区域、流域、海域监测机构职责定位和业务范围,推动区域性综合监测站点建设,加快构建“一总多专,分区布局”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各地要落实《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8〕148号)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管理实际,将监测垂改与地方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统筹推进,2023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垂改实施工作,通过改革理顺省、市、县**监测职责,切实增强基层监测能力。

以全面、客观评估空气和地表水污染治理成效为原则,启动“十四五”国家环境空气和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整合建立陆地与海洋、近岸与近海相统一的海洋监测网络,2023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点位调整并开展例行监测。组织各省(区、市)开展现有地下水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调查,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作用,推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及信息共享机制。

编制国家生态状况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推动我部现有生态地面监测站点与有关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生态监测资源的整合,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系统监测与调查。各地要贯彻机构改革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统一规划布局。

确保规范稳定运行。出台《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国家、地方和运维机构职责,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运行维护和数据审核程序,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的工作机制和水质异常快速响应机制。各省(区、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地方,切实做好水站运行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工作。

推进水站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最美水站”活动。

扎实做好比对测试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交接和比对测试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041号)要求,做好水站自动与手工同时同点比对测试工作,系统掌握不同流域、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和水期自动与手工监测数据一致性情况,研究缩小数据偏差,确保手工监测向自动监测平稳过渡。

建立自动监测评价体系。2023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以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为主的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启动试评价,为2023年自动监测数据全面用于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奠定基础。

积极推动长江经济带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试行)》要求,做好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每月通报水环境质量状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水质预报预警能力建设。

在长江及重要支流增设780个左右监测断面并组织开展例行监测,覆盖省、市、县**行政交界,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提供支撑。按照“国家支持、省负总责、市县实施”的原则,加快推进新增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争取2023年建成联网,确保2023年获得有关数据,为“十四五”规划目标设定及实施奠定基础。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试点监测工作。

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定名称、定位置、定责任、定标准、定监测单位”的要求,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排污口监督性监测。建立覆盖长江流域全部入河排污口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数据联网应用。

做好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按照《长江干流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三年计划》,相关地方要配合做好2023年长江干流岸线和重要湖泊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任务,摸清生态环境风险现状。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计量技术委员会成立和国家计量站建设,逐步建立监测仪器设备计量标准,重点推进颗粒物监测切割效率、颗粒物重量法测定、采样流量、滤膜截留等计量标准装置建设,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仪器设备统一校准工作。提升六大区域质控中心能力,健全“国家-区域-机构”**质控体系,加强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

推动建立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和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

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准入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项行动,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3年)》,综合运用“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联网检查、现场抽查等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持打击和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震慑态势。

各地要积极构建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优先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的统一。以环境质量、污染源、应急和遥感监测为重点加快标准配套,启动《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

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环境质量监测标准制修订,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标准体系和生态环境遥感监测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及应急监测方法标准制订和完善。推动《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受控化学物质及重金属自动**监测方法标准制订工作。2023年出台62项左右环境监测类标准。

开展城市空气质量例行监测及排名。组织做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强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维管理能力,优化运维现场检查工作模式,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的针对性。每月发布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报告及169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真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为国家城市站正常稳定运行提供基础条件保障。京津冀及周边、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全部区县开展降尘监测,每月发布降尘量监测结果。各地在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站点。

继续做好酸雨、沙尘、温室气体、区域(农村)及背景空气质量监测,开展东亚酸沉降监测网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推进颗粒物组分监测、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和pm1试点监测。以京津冀及周边“2+26”、长三角、汾渭平原城市为重点,开展颗粒物组分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的7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参照开展vocs监测。

在重点城市组织开展环境空气pm1试点监测,研究推动大气中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监测。

提高空气质量**预报能力。2023年底前,六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实现7-10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全国尺度空气质量预报空间分辨率提高到15公里×15公里,实现预报能力整体提升。完善与气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过程预报和综合分析,开展气象条件和污染减排措施对重污染过程的影响评估。

积极做好各项重大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夏收、秋收季节秸秆焚烧火点监测预警。

加强地表水采测分离例行监测与排名。出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管理办法》,严格采测分离全过程操作规范和质控要求。做好2050个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采测分离监测工作,建立采测分离动态调整和异地抽测机制,加大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力度。

研究制定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办法,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排名,公布地表水环境质量较好、较差,以及水质改善程度相对较大、较小的城市名单。

开展水环境质量专项监测。组织做好南水北调东线、中线工程调水水质监测、“老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新三湖”(丹江口、洱海、白洋淀)水质监测和三峡库区水华监测预警。组织开展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856个县级城镇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水质监测。推进松花江流域水生生物试点监测,鼓励有条件的省份选择重要水生态功能区开展生物监测。深化中俄、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

做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近岸海域水质国控监测点位布设,组织开展覆盖管辖海域的海水水质监测。提升海洋生态监测技术能力,强化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

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开展渤海环境质量专题监测。组织开展北戴河旅游旺季环境质量监测、海洋垃圾(微塑料)监测和核设施周边海域海洋放射性监测。继续实施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预警综合性航次。

对海洋溢油、赤潮、绿潮等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灾害进行遥感巡查。编制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划,推进海洋环境实时**监控系统建设。

2023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019年1月22日。一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计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2.监测项目。二氧化硫 so2 氮氧化物 no no2 nox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细颗粒物 pm2.5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3 气象五参数 温度 湿度 气压 风向 ...

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篇一 20xx年环境监测工作计划。20xx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为了贯彻执行国家新颁布实施的新 环保法 落实环境保护部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等文件精神,我公司积极开展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积极建立企业污染物监测体系,制定本年度污染物监测工作计划...

2023年度全国环境监测培训计划

关于印发 2012年度全国环境监测培训计划 的通知。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 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全军环境监测总站,总站近岸海域各分站,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监测站 为了提高全国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和水平,落实环保部 2012年度环保业务培训计划 环办函 2012 147号 现将总站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