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发布 2022-11-02 03:49:28 阅读 2020

2023年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严格执行新《环境保**》,认真落实2023年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电视**会议及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座谈会会议部署,积极组织开展各项环境监测工作,继续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支撑环境管理、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推动环境监测工作更好发展。

一、全面落实新《环境保**》

一)努力践行环境监测“四个统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第十七条、五十四条规定及环保部安排部署,积极践行环境监测“四个统一”:要实施统一的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要实施统一规划的国家及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组建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生态、农村等监测网络;要实施统一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要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完善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维护**公信力,为各级**和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及时、科学、准确的环境信息。

二)不断完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各地监测系统要提高说清辖区潜在的环境风险、准确**各类环境问题的能力,支撑环境管理科学决策。要提升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案,构建一套及时搜集和发现环境污染信息,并对搜集到的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处理,对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做出准确**和判断的机制。

特别是要加强对大气、地表水等与群众生活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环境介质的预警监测。

三)全面推进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在全区范围内已逐步开展,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监督辖区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特别是要在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范围,按照排放标准全面监测、定期公开监测信息等环节下工夫。

将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对污染源日常监管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根据企业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以及相关标准完善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全面地公布监测信息。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情况要严肃查处。

四)稳步推进环境监测社会化。各地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按照自治区环保厅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监测机构行为,推动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使之成为**环境监测力量的重要补充。要科学界定辖区**环境监测职能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范围,明确**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和质量标准。

要加强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强化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监测机构的责任追究。不断加强环境监测诚信体系建设和服务水平。

二、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监测工作的要求。

一)做好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运行管理。2023年底,我区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实施任务已全部完成,16个地州市共计41个监测点位全部具备新标准监测能力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各地要确保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监测点位稳定运行并及时发布信息,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水平。

加大我区已纳入规划的国家区域站建设力度,尽快完善现有国家背景站和区域站监测能力。积极配合环保部做好我区国家空气质量直管站的移交等工作。

二)加强重点城市及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环保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乌鲁木齐市要建成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并对外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同时,由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于2023年10月1日前建设完成自治区级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并对外发布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库尔勒、奎-独-乌等重点城市及区域相关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相关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本地气象部门的合作,做好辖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不断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会同气象部门通过报纸、电视、官方**等主流**及时发布辖区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为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乌鲁木齐市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做好2023年大气污染物**研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号)要求,完成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工作。

其他地州市环保部门也要高度重视,尽早组织开展辖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物源解析研究工作。

三)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自治区将适时公布全区各地州市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及时发布辖区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进一步加大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污染源监测结果发布制度,建设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发布辖区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

四)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监督。针对空气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环保部安排从2023年起,用两年时间,开展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我区将按环保部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全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二是开展不同形式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专项检查,查处虚假伪造数据行为。各地州市都要开展空气自动监测质量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配合做好环保部组织的检查。

我厅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现场抽查及质控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

三、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监测工作的要求。

一)做好地表水环境监测站(点)设置工作。2023年环保部将调整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络,大幅度增加国控监测断面和点位,覆盖我国主要河流、湖泊的干流及。

一、二级支流,增加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适应水质评价与考核要求。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和点位的布设及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二)继续加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各地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将其作为“监测为民”的重点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自治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各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和项目进行监测,全面掌握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三)认真做好跨界河流水质监测。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2023年我区跨界水体水质监测及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等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跨界河流所在地州监测能力建设及监测人员技术培训。

四、完成监测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污染源监测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企业自行监测和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的关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辖区重点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履行自行监测和信息发布责任。加强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突出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针对性。

加强监督性监测保障机制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据有关环境保**律及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争取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经常性科目,形成稳定长效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及时制定辖区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并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照2023年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及时完成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任务,提高数据可靠性,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并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

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及时报送辖区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自行监测及信息发布情况。加强辖区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强化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我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考核要求。我厅将定期对各地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扎实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2023年环保部及我区将采用优化后的指标体系,对全区11个地州52个县(市)全面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有关地州市要督促辖区内各被考核县市环保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优化后指标体系的宣贯落实,做好水、气、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并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自治区及各被考核县市环保部门要继续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引导地方**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四)做好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本级及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分别对全区及各辖区“十二五”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提前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认真编制自治区及各地州市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要结合我区环境保护的最新形势与任务,明确“十三五”期间环境监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五、做好例行和专项监测工作。

一)认真组织完成各项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2023年自治区环境质量监测方案,组织完成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同时,各地要结合环境管理的需求,深化本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全社会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的水、大气、土壤等的监测。

按照**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辖区各要素环境监测信息,并按时发布环境状况报告。

二)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环境保**》要求,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环境风险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状况,完善应急监测机制,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演练,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监测水平,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准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及时组织应急监测队伍,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三)切实做好土壤和农村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4〕89号),按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按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环发〔2014〕125号)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组织做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六、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

一)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技术培训,重点办好环境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技术培训;充分发挥技术援疆人员的带动作用,按照引进一人解决一个问题的原则,切实提高受援监测站监测业务工作水平;按照《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环办〔2014〕38号)要求,做好首批环境监测一流专家、技术骨干的培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做好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的推荐工作;进一步做好全区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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