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虹口区环境监测工作计划

发布 2023-06-06 22:28:28 阅读 4799

一、 工作目标:

2023年监测站工作以围绕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加强监测能力和监测队伍建设,强化监测质量管理,使我区环境监测工作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 制定依据:

1、 《2023年上海市环境监测计划实施方案》(上海市环保局)

2、 《2023年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安排》(上海市环保局)

3、 《关于确定本区二〇一六年度重点污染源名单的通知》虹环保[2016]4号(虹口区环保局)

三、 与2023年工作变化。

1、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 不开展苏州河地表水监测。

2) 增加自定区级断面4个。

俞泾浦(辽宁路-东宝兴路)断面,监测点位:横浜路景观桥;

沙泾港(辽宁路-四平路)断面,监测点位:香烟路桥;

沙泾港(大连西路-中山北一路)断面,监测点位:中山北一路桥;

沙泾港(中山北一路-汶水东路)断面,监测点位:曲阳名邸边门桥。

3) 沽西浜列入上海市百条小河监测,今年3月、7月监测24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余月份监测11项。

4) 地表水上报时间调整为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0日。

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降尘监测,增加3个市质控点平行样,适当调整减参考点位,详见附表4。

2)降尘每月收放样时间提前至20日左右,上报时间提前至当月最后一天。

3、区级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监测内容更新,详见附表10。

4、开展电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抽检使用ⅲ类射线装置、ⅴ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6家,上下半年各3家,并提供监测报告。

5、中心城区每年完成6个通信基站监测工作。上半年至少完成3个,6月30日前提交上半年监测报告,12月31日前提交下半年监测报告。

6、加油站油气**监测,气液比超标的加油枪整改后的复测工作改为由辖区内环境监测站承担。

四、 环境质量监测。

4.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4.1.1. 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

1) 监测范围。

2023年虹口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确定为:《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区县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位4个;《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水环境质量评估监测断面》即进出水考核断面3个;2023年市定区控断面5个;区定区控断面3个,自定区控断面4个,市环保局**信息公开断面3个;泵站放江河道监测2个;百条小河监测断面1个,除去重复,共监测7条河道15个断面。(2023年虹口区河流监测断面见附表1)。

2) 监测项目。

虹口区地表水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共24个(《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其中重点监测项目11个,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挥发酚、石油类、总磷和总氮。一般监测项目13个,包括:

氟化物、硒、氰化物、砷、汞、铜、六价铬、镉、铅、锌、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和粪大肠菌群。

3) 监测频率。

2023年虹口区地表水监测频率为每月监测1次,虹口区河流因受闸门控制,不受潮汐影响,每次监测采集2个样品,分别上午和下午,采样间隔不小于2小时。

4)采样时间。

2023年地表水采样时间见附表2

4.1.2.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按《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方案》(沪环保总[2015]398号)要求,加快推进本区水质自动站建设,按时完成本区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

4.1.3.质量保证。

1) 潮汛河道要严格依照不同潮况采样,不得任意缩短采集间隔;平行样品采集要严格按规范进行。

2) 如遇大雨或暴雨造成初期雨水影响河道水质的情况,采样时间适当延后,原则上全市基本实现采样同步。采样时记录当天和前3天的天气状况。如遇现场溶解氧数据异常,需对仪器进行校正后重新测量或用同等仪器进行现场比对,并做好现场水质及周边环境情况记录。

3) 应制定全年地表水监测质控计划,在实验室自控基础上采取密码平行、密码加标等必要的他控措施。

4) 分析人员上报数据时应同时上报质控数据,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要加强对质控数据的审查。

5) 加强对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质量控制。对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监测中心质量管理部。

6) 市监测中心加强了对市控监测工作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控工作,对区县环境监测站完成各项市级监测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每季度对区县环境监测站的计划执行率进行考评。

4.1.4.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1) 2023年,本市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监测数据和报表必须自采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0日。

2)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质量管理室负责对的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如果非监测原因导致数据大幅度波动或超标,应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协调溯源,查找导致数据波动的原因。

3) 明确填表人、校对人、审核人的职责,加强数据质量的审核,监测数据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上报、存档。上报报表应加盖公章。

4) 市监测中心要对各区县站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化进行内部考核评比,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规范的报表要予以退回,重新填写后再行上报。

5) 及时上报各类(市、区两级)环境监测数据,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接受市环境监测中心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和监督。

6) 今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区县监测站开展至少1次监测质量检查,并根据每月监测数据审核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切实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

4.2.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4.2.1环境空气质量例行监测。

1) 监测点位。

a)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2个(国控点1个、市控点1个);

b) 总悬浮颗粒物(含铅)、降水测点1个;

c) 降尘测点22个(其中区域环境降尘测点11个(含3个平行样测点),内环线道路降尘测点2个,放射道路降尘测点2个,中环线道路降尘测点1个,其他降尘测点6个);

d) 可燃物测点15个、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测点4个。

降尘监测点位详见附表4 、附表5。

2) 监测方法和监测项目。

监测方法应统一执行《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及《环境空气降尘的测定重量法》(gb/t15262-1994)等标准方法。

a)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必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氮、一氧化氮、颗粒物pm10、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五项气象参数,共计13项。

b) 大气监测测点:总悬浮颗粒物、铅,共计2项。

c) 降尘监测点:必测降尘量、部分测点增测可燃物、硫酸盐化速率和氟化物,共计4项。

d) 降水测点:逢雨必测ph、电导率和降水量3项。每月第一场降水分析硫酸根、硝酸根、铵、钙、镁、钠、钾、氯和氟等9项离子。

凡第一场降水量不足以进行全分析的,顺延至下一场降水。上报中心的降水监测数据应进行阴阳离子平衡检验。

3) 监测周期和频率。

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大气监测、降水和降尘监测周期和频率见附表3

2023年降尘监测收样时间表。

4) 质保/质控工作。

a) 自动监测。

2023年,将结合国家及本市有关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事权上收”,加强空气自动站的质量管理,完善运行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i. 市监测中心采样第三方审核的方式,分3组对除国控点外的43个市控点开展一次质保审核,并开展1次3组间的交叉检查。

ii. 每年一次对自动站臭氧监测仪开展标准溯源。

b) 手工监测。

2023年,市环境监测中心将加强对手工监测点位和采样操作规范性的检查以及监测数据合理性的审核工作。对于数据异常的监测站,通过现场检查、实际样品比对分析等各种有效的质保措施对监测结果进行核实和数据异常的原因分析。

c) 降尘监测。

i. 2023年,为进一步提高降尘监测质量,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在虹口区设置。

3个降尘质控点位,降尘质控点位由市监测中心负责统一开展监测和管理,各区县辖区内降尘点位仍按原监测方案各区县自行监测。

ii.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选择2-3家机构统一开展降尘质控点位的放样、巡。

检、收样及实验室分析等工作。并由市监测中心负责样品的编密码样和翻密码样。

5) 监测数据处理及上报要求。

a) 2023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上报继续实行有线传输和报表上报双轨制。有线传输的数据要确保输入数据的准确性,并按照市环境监测中心规定的输入程序和要求进行输入。每月前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数据和报表报送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管理部(降尘的上报时间提前为当月最后一天)。

b) 根据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规定,按照数据处理要求,由质量管理室负责对原始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可疑监测数据和结果,及时查找原因,并在上报数据时予以说明;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原因的偏离数据,应请求市环境监测中心技术协助,共同解决。

c) 在各项环境空气污染物监测过程中,如遇样品浓度低于仪器检出限时,样品仍计入有效样本数,同时该监测数据以1/2最低检出限的数值上报;如遇样品浓度出现反常高值或低值时,不得轻易地当作异常值舍去,分析人员及数据审核人员应及时分析原因,并在上报的报表中对该数据加以注明。

d) 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测得的有效样品数应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要求,不得少于规定样品数的90%,否则该测点监测数据不得参与年、月均值统计运算,仅作参考值。

e) 统计监测数据超标率时,应统一执行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浓度限值。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监测分析方法确定均应按gb3095-2012中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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