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类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发生事故,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特殊作业指: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四项作业的作业分级、作业许可证办理和审批程序以及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等具体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所有区域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二)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作业:在正式运行的电源接的非永久性用电作业。
五)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二节基本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本制度的培训,并负责指导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以及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七条进行各类作业前,申请作业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同时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审核、审批人员方可签字。审核、审批人员应不定期去现场核实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必要情况下应亲自到场确认后方可签字。
第九条进行各类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按规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各类作业应设置至少一名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监护人应由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情况下可以增设监护人,必要情况下应全程进行监护。
第十一条各类作业许可证中申请人和初审人不得为同一人,执行人和监护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各类特殊作业应严格执行“一证一点”原则。
第十三条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作业。
第十四条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由作业执行人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五条作业完毕后,当班班长应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应及时复原相应设备、设施,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三节动火作业。
第十六条涉及金属焊接、氧气乙炔切割的动火执行人应持有金属焊接与切割作业证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分级、时限。
一)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二)动火作业时限:特级为8小时,一级为12小时,二级为72小时。
第十八条动火区划分。
一)禁火区:化学品仓库、污水处理所有区域、配电室。
二)可动火区:除禁火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九条各区域动火作业等级确定。
一)禁火区和可动火区动火作业均需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特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和装置、酸碱储罐本体或相关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化学品仓库等区域。
三)一级动火作业:在污水处理区域、酸碱储存区域以及输送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区域的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遇节假日,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二级升为一级,一级升为特级。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作业同时涉及其他特殊作业的,还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特殊作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次日再次作业的应重新对各项安全措施情况进行确认。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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