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马服饰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 2022-04-24 15:41:28 阅读 9672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资源、资产、资金等向外投资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森马服饰股份****章程》,参照《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资产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含下列范围:

一)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

二)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货币、技术、产品、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参股企业或与有关企业合营、联营。

三)**交易:指在**交易所通过买卖**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和数量、质量买卖指定商品的交易行为,通过买卖**合约、回避现货**风险,实现套期保值。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除非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交易投资。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不得自行决定对外投资。

第六条公司需严格在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短期投资,且须以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由**部提出投资分析报告和市场分析报告,并经论证后,按权限依次提交总经理、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落实专人在公司账户上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资金和账户予以监控。

第八条公司进行短期投资,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财务印鉴。每笔交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账单,由财务人员领取或要求**、**公司将交割单、对账单直接寄至公司财务部。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须指定专人在授权范围内操作,除每**送投资交易表与盈亏情况表外,短期投资浮动亏损达到投资额的10%时,需即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交易的策略。

第九条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

二)立项确定后,公司组织财务、营销、技术、法律等人员组成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率和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的商谈起草等;

三)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核,确定其投资的可行性;(四)可行性方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1、投资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批准,并在7日内向董事会报备;

2、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上的投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3、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同期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的投资事项,或投资股权比例对应的被投资企业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50%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如投资导致公司取得对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则应按被投资企业的整体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计算投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企业进行投资的,视为同一投资事项,应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一)短期投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控。

二)长期投资,按《浙江森马服饰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监控。

三)公司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营销、资金筹措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为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长期投资项目列入项目预决算审计和经济责任制考核。(五)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建议书、合作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章程、验资证明、工商登记及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一)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二)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未达到公司对该项投资的预期目标;(三)已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四)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二条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公司**部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制定并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其。

中不涉及第九条第(四)项的修订可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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