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方案海洋大学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 2022-04-20 13:01:28 阅读 9251

大学教师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快建设一支“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教师培训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为宗旨,以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的培养为目的,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以优先发展学科、新办专业为重点,结合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和优化结构的需要,培养出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和业务精湛、在各自领域或学科中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的教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满足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

二、培训原则。

坚持按需培训、学用一致,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国内为主、国外为辅,在职为主、形式多样,经费共担、分类管理的原则。合理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教师的培训学习。

三、培训管理。

一)教师培训实行学校和教学院(系、部)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人事处是学校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师资培训统筹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和培训管理工作。各教学院(系、部)是实施教师培训管理的主体,负责年度培训计划的制订、培训人选的选派和培训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教师培训工作**现的问题。

二)教师培训必须具有计划性。各院(系、部)须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现有师资状况,制订教师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学校人事处师资科;人事处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当年的培训经费进行统筹安排,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批准,并于每年10月份下达下一年度各教学单位的教师培训指标。

三)各教学院(系、部)应严格按照教师培训条件、原则以及学校下达的培训指标,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四)派出培训人员一般不得变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确需改变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五)培训人员(含自费者)须履行按期回校工作的义务。不按期回校工作的,按学校考勤有关规定处理。不回校工作的,其违约责任按学校培训协议书(见协议书样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训人员毕(结)业后,须将培训所取得的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个人总结交校人事处师资科验证登记,并按规定报销学费。个人学业档案和考核记录存入人事档案。

四、培训分类。

一)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编脱产(或不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证书。本规定所指的学历限国民教育系列。

二)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指通过在职兼读(短期脱产)方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或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的进修形式。

三)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学位)教育。主要包括:

博士后研究工作、高级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培训班、干部理论培训、干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外语和计算机培训、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形式。

四)单科课程培训。指开设新专业、新课程,需要教师到校外高校进修单科课程的培训形式。

五、培训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培训人员须是我校在编在岗教师,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和发展潜力,且连续两年考核称职以上。

二)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必须在本校工作满三年(计至离校时止)才能在职攻读研究生;在我校工作期间已参加过学历(学位)提高培训的教师,必须回校服务满二年以上才能再攻读更高层次的研究生。

三)在我校工作期间已参加过博士学历(学位)提高培训的教师,必须回校服务满二年以上才能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四)服务期内已获学校资助、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派出人员,原则上不再资助其进行同一层次(或类型)的培训进修。

五)培训学习的内容应与培训人员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并与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工作的需要相一致。

六、培训审批程序。

一)个人须每年9月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培训目的、学科、形式、时间等),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培训申请表》。

二)各单位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校下达的培训指标和个人申请情况,制订出本单位学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和培养方案,于每年10月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安排教师培训学习。未列入本单位学年度培训计划的申请人,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各单位根据个人申请,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派出教师参加非学历(学位)的岗位培训,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的人次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人数的5%以内,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附培训简章等有关材料),经人事处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培训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及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除按以上程序办理外,还须报学校领导批准。

五)学校计划范围内派出培训的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培训的协议书,明确进修目标、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学习期满回校工作需增加的服务年限为:4年加上脱产学习时间;参加非学历培训教师,培训期满回校工作需增加的服务年限为:

脱产学习时间×2(不满半年者以半年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者,以一年计算)。

七、培训费用。

参加各类培训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应的培训合格证者,由学校负责部分培训费和交通费。

一)学历(学位)培训的报销规定:

1、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校报销培养费用1.5万元。属于优秀。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教师,学校报销培养费用2.5万元。

2、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校报销培养费用在0.8万元。3、在脱产期间,每年可按探亲假规定,报销一次交通费。

4、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其脱产期间和**答辩期间的住宿费自理。5、在规定培训时间以外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负责。

6、参加本科以下(含本科)学历或研究生课程进修的人员,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二)参加岗位培训的报销规定:

1、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选派进修的教师,其进修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2、计划内国内访问学者,所需经费的50%由学校承担(总费用不超过0.8万元)。

属于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和教学名师培养计划的教师,学校负担所需经费的70%(学校支付总费用不超过1.5万元)。

3、其它形式的短期培训,所需费用一般由本人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派出的,费用由学校解决。

三)单科课程培训的报销规定:因开设新专业、新课程,而需到校外进修单科课程的教师(进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每学期进修的课程不得少于三门),其培训费由学校负责,其它费用由专业建设费开支。

八、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经学校批准的进修人员(含自费者),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按省统发工资标准发给基本工资、停发职务津贴补贴,不发给校内各项补贴、津贴,不计发每学期一次的奖酬金以及每年一次的年终奖。非脱产期间职务津贴、校内津贴和福利待遇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实际情况确定。

二)凡在规定培训时间以外的脱产学习,且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学校停发一切工资、补贴、奖金等,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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