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春季期末作业考核合同法

发布 2022-04-12 01:31:28 阅读 7477

3. 合同的终止的原因。

答:合同终止的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基于合同目的达到而终止。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满足债权人的利益需求。若合同目的达到,合同也就终止。

2)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合同的订立本身就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自然当事人也可以享有终止合同存续期间的意思自由。

3)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终止。法律也规定了符合相应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终止履行合同。例如:法定解除、法定抵消等。

4.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答: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3)后履行抗辩权,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5、无效合同的类型。

答: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认和保护,而自始地、当然地、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在法律上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追求的效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类型主要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的合同;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才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谋划实施订立合同的行为。订约双方相互串通,可以是积极的串通,也可是默示的串通。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表意人与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与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缔约目的是非法的。

4)社会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序良俗,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需要。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违***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又称为强行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它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6)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我国合同法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这是出于对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等基本人权的保护。

7)概括的说,如果表意人和相对人通谋,共同订立合同的外观,却不使该合同本应产生的法律效果发生,构成虚伪表示。如果虚伪表示的目的,在于掩饰另一真正愿意实现的合同,该真正实现的合同即为隐匿行为。

6、委托合同的种类。

答: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3)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四、论述题(每题17分,共34分)

1、试述赠与人的权利义务。

答:赠与人的义务。

1)交付赠与物。

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后,赠与人有向受赠人转移财产权利的义务。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

2)损害赔偿责任。

因赠与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赠与人因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因是无偿付出,所以原则上不承担财产本身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 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4)加害给付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赠与人交付的财产有瑕疵,使受赠人人身或者固有财产遭受到损失。

2、试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答: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违反的义务不同,救济的利益不同,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产生的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阶段,基于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

2)责任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对其进行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就违约责任的形式(如违约金数额、责任承担方式等)、免责条款等进行约定。

3)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形式;违约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除赔偿责任外,还有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及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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