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师专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一稿)
根据《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和《(试行)
郧阳师专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一稿)
根据《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和《(试行)
郧阳师专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一稿)
根据《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国人部【2006】113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鄂人[2006]18号)和《郧阳师专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郧师校发[2010]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思想。
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以体现岗位绩效为核心,进一步完善符合学校实际的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待遇,共享学校事业发展成果,激发教职工更好地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的积极性,增强学校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实施绩效工资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教职工收入分配秩序,将教职工收入划分为档案工资和绩效工资,且绩效工资分配总量随学校事业收入总量同步增加,保障教职工收入水平可持续提高。档案工资指教职工现有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项津补贴;绩效工资指简化归并原校内分配的所有项目。
二)实行岗位管理,以岗定薪,合理设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绩效工资比例,向关键岗位和教学一线倾斜,合理调整收入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使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三)在坚持绩效优先和激励功能的同时,进一步体现保障因素,注重公平,使收入偏低人员的待遇得到明显改善。
四)实行校系两级管理相结合,体现责权一致。
三、实施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的范围为在岗在职的工作人员(含学校聘用的实行人事**人员)。实行年薪制和协议工资人员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由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根据执**况可调整二者比例。
基础绩效工资是各类各级岗位工作人员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基本工作任务所获得的报酬。
奖励绩效工资是各类各级岗位工作人员出色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取得突出业绩所获得的报酬。
五、基础绩效工资核算办法。
按照满负荷工作的要求,基础绩效工资按岗位等级系数核算,由学校直接发放到个人。
全校教职员工基础绩效工资总量q=iσxini,i为岗位等级,ni为相应等级的在岗人数,xi为对应级别的等级系数,i为单位分配系数金额。单位分配系数金额根据当年学校财力和综合情况确定。
非领导职务等级系数按同级实职的85%核算;未达到同工同酬条件的人事**人员的等级系数,按同类同级人员的80%核算。
各类各级岗位及岗位等级系数如下:
一)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
六、奖励绩效工资划拨原则及办法。
一)奖励绩效工资划拨原则。
1、总量控制。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基础绩效工资总量÷基础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奖励绩效工资所占比例。学校将奖励绩效工资纳入学年经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2、向教学一线倾斜。奖励绩效工资的划拨,教学系人均奖励绩效工资比机关、教辅部门工作人员的人均奖励绩效工资高15%。
3、二级管理。奖励绩效工资切块划拨到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到个人。
二)奖励绩效工资划拨办法。
1、奖励绩效工资总量的95%切块划拨到二级单位,预留5%作为机动,用于调节二级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差异。
2、教学系奖励绩效工资划拨:本系教学系奖励绩效工资总量=k×[(承担本系教学工作量+承担其他系教学工作量)÷全校教学工作量×70%+本系在校学生实交学费÷全校在校学生实交学费×30%]。
k为发放到教学系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由教务处确定,实交学费由财务处统计。
3、机关教辅部门奖励绩效工资划拨:本部门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m×本部门的[校级领导数×1.3+中层领导数×1.
1+其他人员数] ÷机关教辅部门的[校级领导数×1.3+中层领导数×1.1+其他人员数]。
m为发放到机关教辅部门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七、附则。1、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后,原校内分配中的专业技术职务补贴、特殊津贴与岗位津贴合并为基础绩效工资。
2、后勤服务集团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确定其分配办法,经费以自筹为主,学校适当增拨。增拨经费是在2023年后勤社会化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和服务工作量适当增加。
3、离退休人员参照其离退休时职务、职称或工人技术等级,调整校内补贴标准。
4、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郧师校发〔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 1、《基础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2、《奖励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性意见(试行)》
3、《离退休人员校内补贴发放暂行办法》
4、《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指导性意见(试行)》
附件1:基础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一、基础绩效工资的发放与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基本工作量挂钩。
二、专任教师和实验系列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与基本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挂钩,圆满完成者全额享受。
一)基本教学工作量标准:专任教师授课每周6个自然学时,实验系列人员指导实验课每周8个自然学时。
教学系党政领导正职减免1/2教学基本工作量,副职减免1/3教学基本工作量,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减免1/6教学基本工作量。身兼数职者,其教学基本工作量减免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减免。
二)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
1、正高级职称人员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一个聘期内出版专著、编著、译著、主编教材一部以上;
2)一个聘期内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教研项目一项或主持8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一项;
3)每年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学术**一篇以上或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两篇以上;
4)一个聘期内获发明专利或科技成果转让与推广一项以上;
5)一个聘期内获市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副高级职称人员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一个聘期内出版合著、编著、译著、参编教材等8万字以上;
2)一个聘期内主持市厅级科研、教研项目一项或主持6万元以上的横向合作项目一项;
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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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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