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的思考。
内容摘要: 计分考核是监狱依法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评价和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石,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重要手段。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需要,本文结合监狱基层单位在执行计分考核工作过程中的实际,对如何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提出自己的初步构想。
关键词:完善罪犯考核考评。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肩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监狱的安全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监狱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准确考核罪犯的改造表现,提高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已日渐不适应当前监狱管理教育、考核改造罪犯的工作需要。
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的新常态下,加强罪犯计分考核考评问题研究,是监狱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考核罪犯的现实需要。
一、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总体情况。
一)总体情况。
计分考核制度在我国监狱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一切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罪犯所累计的奖励分,是兑现行政奖罚和刑事奖励的主要依据。
我国《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23条规定,“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可见,奖(扣)分属于考核行为,不是行政奖励。
司法部规定是根据累计奖扣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和处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是根据一定时期内累计分(基础分与奖扣分的结合形成的综合分)的多少进行行政奖励,有些是根据罪犯已服刑期的月均分进行行政奖励。因此,计分考核都是行政奖惩的基础,考核的结果都是行政奖惩的依据。
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考核分为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满分为55分,劳动改造满分为45分。该规定第条分别对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给予奖分的情形作出规定。第23条规定计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
司法部的这项规定已经实行20多年,有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呼吁修改并制定全国统一的罪犯考核规定。
二)当前广西实施计分考核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监管改造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参照2023年修订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通过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的工作经验,参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要求,结合广西监狱的实际情况,2023年起,我区重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分考核奖惩罪犯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经过进行多次修改,在经过一年多的试行运作和不断的修订完善后,于2023年9月1日在全区监狱正式施行。新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区推进依法治监,正确执行刑罚,公平、公正、公开对罪犯考核工作的重要体现,是提高警察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完善罪犯计分考核考评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监狱工作方针的体现。监狱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的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在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中,既要通过严厉的奖惩手段,打击抗改分子,维**律的威严;又要适用激励的措施,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矫正犯罪恶习,消除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三)罪犯计分考核考评是监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管理工作的综合体现。这三大基本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罪犯改造过程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只有三种基本手段相互贯穿、综合运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重信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必须摒弃当前重劳动改造,轻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的弊端,切实做到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是重点。
三、现行细则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考核重点的偏差。我区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的分值构成包含基础奖励分、累进分,其中,基础奖励分考核的内容包含认罪服法、行为规范、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四个方面。但各监狱在实际考核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罪犯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从罪犯的计奖分值构成看,罪犯的劳动分值占有很大比重,而改造分值却近似微乎其微。
如今,警察通常以罪犯的考核分值去衡量罪犯表现的好坏,改造表现比较好的可以给予奖励,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劳动表现好的可以给予奖励。以罪犯的劳动成绩作为认定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的标准,是不客观和不全面的。“重劳动,轻改造”的考核方式容易让罪犯忽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
事实上,很多罪犯将思想改造仅定位在不违纪上,在罪犯中积极学习、反映情况、汇报思想等积极改造的思想表现行为常被定义为“另类”。片面强调以分计奖、以分折刑,甚至通过给予罪犯奖励分来稳定罪犯的改造表现,忽视对罪犯思想表现的考核功能,带来的必将是罪犯改造意识的淡化、行为规范的下滑、改造风气的不正。现实生活中,很多警察常常抱怨,现在的罪犯越来越难管,这正是放松对罪犯思想改造的必然结果,这与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也是背道而驰的。
二)考核内容、标准及执行的粗放。(1)考核范围过窄,考核内容抽象。罪犯改造涉及方方面面,仅就目前考核条款来讲远远不能满足考核罪犯的需要,在尚未涉及的领域往往会出现以言代“法”的现象。
即使在为数不多的条款里面,也常常会出现考核内容模糊,概念不清的问题。如承认犯罪事实,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积极交纳法院判决书确定的罚金、赔偿金的,视为认罪服法考核合格。但是,深刻认识犯罪危害性如何检验,有交纳罚金能力和无交纳罚金能力又如何检验。
(2)奖扣分弹性大,警察自由裁量权过宽。不同警察甚至同一警察在同一事件的处理上,都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果。计分考核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以往考核制度的感情主义色彩,对事不对人,但受奖扣分弹性因素的影响,在警察考核奖惩时肯定会渗入不少感情因素,以警察个人意志随意奖扣分或通过扣除劳动产值、工时代替扣分的现象屡见不鲜,偏轻或偏重,让考核难以做到公正、公平。
所谓的印象分值、关系分值在罪犯奖扣分中仍然占有一定比重。警察考核权限过大,容易误导罪犯不去踏实改造而把心思放在捉摸警察喜好,博取领导欢心上。
三)考核冲突明显,奖扣分不统一。全区虽有统一的考核细则和标准,但各单位考核尺度不一致,特别是在劳动的考核上,由于受劳动项目差异的影响和押犯构成参差不齐的影响,各单位在考核等级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必然会出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
由于考核标准不同,各单位罪犯的考核分值也出现高低不一的现状。随着罪犯的调动,各单位考核之间的矛盾也随之显现出来。如果强调考核的连续性,基础分值设置较低的罪犯自然不愿调入基础分值高的监区(分监区)或者劳动能力低的罪犯也不愿意调入劳动能力高的监区(分监区)。
即使调动,分值如何平衡也会成为首要问题。解决不好将影响罪犯的改造利益。事实上,很多罪犯不愿调动,顾虑的也就是个人问题。
四)计分激励机制尚需完善。累计考核制度把考核期内累计的总和作为罪犯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劳动、认真学习等方面量化的综合表现,只要考核期累计分达到规定要求均可以呈报行政奖励,这是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背景下,为了最大限度的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良好愿景下出台的“仁慈政策”。以罪犯考核分值的机械累积,作为认定罪犯现实表现好坏的标准和奖惩的依据,缺乏一定的科学性。
降低奖励评比条件,人为照顾落后层的改造利益,短期内能起到现实稳定效果,但由此产生的负面效应比较大,在改造质量、惩罚功能、悔罪意识等上将大打折扣。
五)短刑犯考核激励机制不明显。目前,从押犯结构看,短刑犯呈逐渐增多的趋势,比例也在逐渐升高。在基层单位来看,长刑犯好管,短刑犯难管已成为一种时弊,是影响监管秩序的一个软肋。
究其内在原因,存在的仍然是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现有的考核制度更多关注的是长刑犯的改造利益,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具备,而短刑犯的利益常被忽视。从现有规定看,奖励短刑犯的措施也只有为数不多的奖假和奖休两种。
奖假条件苛刻,从安全角度出发,人选条件必然会受到严格限制,奖休涉及劳动岗位调整,一个萝卜一个坑,罪犯奖休权限很难得到保证。事实上,在短刑犯的管理上很多单位采取以罚代管的模式来达到制约短刑犯的目的。更多注重的是外在力量的依靠,而忽视短刑犯内在改造潜力的挖掘,如取消或限制“双亲”(亲情**、亲属会见、)、剥夺休息权利等,但效果不理想,有时甚至会激起罪犯的逆反心理,形成监管改造工作中新的隐患点。
六)特殊罪犯尚缺乏针对性的考核。特殊罪犯包括特岗犯、老残犯、病犯等。受岗位、健康等因素影响,一般罪犯的考核内容自然不能完全适应于对特殊罪犯的管理和考核。
特殊罪犯的考核一定要适合其自身的特点。对老残犯改造表现好的一般予以相应分值的奖励。计分考核规定原则性地照顾了特殊罪犯的利益,但具体考核内容却没有深入规定,没有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如果仅按总则的精神予以考核势必会造成吃大锅饭或养懒汉的现象,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四、建立健全科学考评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思想改造考核的主导地位。
1)加大行为规范表现的考核力度。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罪犯的行为规范改造理应纳入重要的考核范畴,作为衡量罪犯改造表现好坏的标准,应突出行为规范改造的主导地位,扩大行为表现在奖励分评定中的比例,对日常行为表现不佳的罪犯,即使其他考核达标也不能予以施奖,将罪犯的改造注意力转移到加强行为养成、加速自身思想改造上来。
2)建立思想表现的评估机制。思想表现属于抽象概念,量化考核难度大,认定罪犯思想表现的状况可以从思想表现考核的五个方面内容(改造态度、思想汇报、认罪悔罪、检举揭发、监规纪律),由分监区考核小组作出综合评定,评定可以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每个等级确定相应分值纳入罪犯奖励分值的范围。
二)坚持依法严格、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原则。
1)坚持依法严格的原则。计分考核是奖惩罪犯的手段,也是罪犯减刑、假释等兑现刑事奖励和基础,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所以,考核罪犯必须严格遵循依法的原则,没有法规、制度依据的,不能随意或变向地给罪犯加扣奖励分,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计分考核要公开透明,一是要对相关考核条款要经常组织罪犯学习、对照,防止罪犯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歧义;二是要严格执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对考核情况允许罪犯申辩,提出不同意见,并要及时处理和答复;三是在日常考核中,要避免表现出随意性,甚至尚失原则,拿分数做交易,给少数罪犯加“照顾分”、“关系分”,如此等等,挫伤了少数罪犯的积极性,导致罪犯钻牛角尖,走上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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